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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8〕52号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步伐,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我省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近15万人,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仅为36人,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十分短缺,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事、教育、科技、卫生、农牧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
建立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
三、完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人事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类别、层次、专业等特点,做好需求预测,编制全省继续教育规划。依托三江源人才工程的实施,加大生态建设保护、资源开发、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继续教育工作,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计划的实施,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会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三)人事部门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牧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强化农村牧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力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一)全面平等实施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要平等面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在继续推进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逐步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出发,采用相关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编写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省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每年设立一到两门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项目,供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学习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后,按有关规定或者协议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五)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托现有的办学条件,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备等教学资源优势,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积极发挥各类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重要作用。着力建设形式多样、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施教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继续教育服务,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努力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一)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用网络管理等方式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用人单位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在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二)建立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验证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签盖人事部门培训教育专用章。
(三)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本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领导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四)建立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五)建立继续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行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继续教育的资金保障制度。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力度,建立继续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各类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安排继续教育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加大对继续教育投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继续教育费用。
(七)完善继续教育相关收费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严格履行职能。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能,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和示范培训。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州(地、市)、县人事部门要落实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规划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情况。要求继续教育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告其培训科目、培训教师、培训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设施等情况,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秩序。尤其对继续教育活动中乱办班、乱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盈利,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负担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持续的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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