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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党政办公中心办公秩序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党政办公中心办公秩序的通告(2007年10月9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上访秩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党政办公中心办公秩序的通告
(2007年10月9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确保我市党政办公中心正常办公秩序,通告如下:
一、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民上访要依法有序通过正常渠道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不得妨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得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任何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民上访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采取走访形式应到相关国家机关指定的专门接待场所提出,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反映问题应到市政府二号院市信访办来访接待中心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组织串联或唆使他人参与集体上访,不得阻止他人退出上访活动,违者予以教育、训诫或者行政处分,违法行为明显,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民上访应当遵守上访秩序,不得在党政办公中心门前非法聚集滞留;不得堵塞公路和拦截扣留车辆、行人;不得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得围堵、冲击党政办公中心;不得损毁绿地、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在党政办公中心门前举状纸、打横幅、设置标语等宣传物或散发传单、穿状衣、喊口号;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不良影响;不得以跨地区串联、散布谣言、煽动等方式聚众上访;不得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和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违者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或予以劳动教养。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参与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其中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有引诱、胁迫、欺骗他人上访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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