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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2014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 2014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关于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项目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内远洋海产品生产、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 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一)支持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资助规定的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玻璃钢金枪鱼延绳钓船、钢质金枪鱼延绳钓船、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等远洋渔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
(二)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25%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三)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25%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10%的资助,其中新建或购买二手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600万元,新建或购买二手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
(五)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每年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量占企业渔船年产能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回运不低于10%,其他鱼类回运不低于60%,方可享受上述渔船资助。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将按20%、20%、20%、20%、20%的比例分五年拨付到位,如回运量比例未达到以上要求,将停止享受后期渔船资助。
(六)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每年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量占企业渔船年产能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回运达到10%以上、20%以下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40%的资助,达到20%以上、30%以下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50%的资助,达到30%以上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60%的资助;其他鱼类回运达到60%以上、70%以下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40%的资助,达到70%以上、80%以下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50%的资助,达到80%以上的享受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60%的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年回运量比例分别为10%以下、10%以上至30%以下、30%以上,分别给予每吨资助10000元、11000元、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年回运量比例分别为10%以下、10%以上至30%以下、30%以上,分别给予每吨资助1000元、1200元、1500元;其他远洋鱼类每年回运量比例为60%以下、60%以上至80%以下、80%以上,分别给予每吨资助300元、400元、500元,南沙海域鱼类回运量参照其他远洋鱼类标准给予回运费50%的资助。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专项资金按总投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总部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10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5艘),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已享受以上奖励的企业,从享受奖励年度起5年内如将总部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原《深圳市扶持远洋渔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若干规定》)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在原《若干规定》有效期结束后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发生的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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