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2〕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2〕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精神,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做好我市“十二五”时期的消防工作,切实提高火灾防控、灭火救援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牢固树立消防工作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改革创新,保持现有体制不变,积极寻求破解消防工作突出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重点治理,不断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持科技支撑,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
(二)工作目标。具体要实现“十大目标”:
1.各区、县(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力度明显加强,“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率达100%。
2.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城乡“网格化”精细管理覆盖率达100%。
3.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全市社会单位“实名制”监管率达100%。
4.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全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达100%。
5.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强,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监管覆盖率达100%。
6.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明显加强,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率达100%。
7.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明显加强,消防队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按规划建设完成率达100%。
8.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社会公共宣传资源利用率、公民受教育率达100%。
9.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规范化管理力度明显加强,消防行业特殊工种培训发证率达100%。
10.消防考评追责工作力度明显加强,火灾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率达100%。
二、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全面提升社会消防工作管理水平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区域内所有社会单位均纳入消防监管范围,杜绝失控漏管。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组织,建章立制,责任到人,定期分析和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监管部门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
(二)建立政府例会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适时召开市长和区、县(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和区、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年底前,规划国土部门要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分类解决、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消防疑难问题逐步加以解决。2013年6月底前,全市老旧小区、弃管小区等消防安全问题得到解决;2015年年底前,建城区内现存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等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布局以及由于规划、土地等原因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问题得到解决。
(三)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街道(乡镇)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为中网格,在中网格内,依据城区道路、居民楼院、村组、社会单位,合理划分责任片区作为小网格,形成“一网多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网格化”消防管理模式。2012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管理达到全覆盖。
(四)实行消防行政许可审查报备制。公安部门每周将已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报政府审查报备,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安全检查,公安部门即时报区、县(市)政府审查报备;对易燃易爆场所或单体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以及特殊重要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安部门即时报市政府审查报备。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建立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合理增长。拓宽消防科技立项渠道,引导社会和特殊行业部门加大消防科技经费投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足额支出。将消防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所需特勤装备经费,纳入正常经费开支渠道,满足消防部队拓展职能需要。
三、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全面提升部门消防监管力度
(一)加强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紧密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我市消防工作需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不断填补我市消防立法和技术标准领域的空白。
(二)严格行政审批消防前置要件审查。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其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三)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责任“终身制”、“黑名单制”。公安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终身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消防工程竞标。公安、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共同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对“终身制”和“黑名单制”做出具体规范。
(四)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厉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场化运作、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图纸审查、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部门、质监部门要严格资质、资格审批。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擅自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预防为主,源头管控,全面加大重点环节监管整治力度
(一)实行消防安全预警制。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建立公安、林业、气象、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联动预警机制。气象部门要提高天气监测预报能力,5级风以上要预报火警信息;林业部门要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发布大风禁火令,禁火期间,全市禁止使用明火。要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口派专人严防死守,严格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二)严格建设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公安、建委、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严禁对居住建筑在未撤离居住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改造作业。严禁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同步作业。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对发现违章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通知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建委要依法督促拆除。2012年年底前,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建筑保温材料相关使用标准。
(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城乡防控火灾综合能力,公安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区、县(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实行有奖举报,奖励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联合监管。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依据评估等级确定保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金融、保险系统应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大力度,夯实基础,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一)强化消防队站和装备建设。“十二五”期间要新建消防队站32个,其中特勤站2个,按规范规定覆盖现有建成区。2013年年底前,完成沈阳消防特勤二大队、苗圃、浑南特勤、丁香湖、陈相屯、张士开发区等6个消防站的建设任务,完成启工消防站的翻建。2014年年底前,完成鞋城、全运路、望花、陵东、地铁、沈抚新城等6个消防站建设任务。加强装备建设规划,开展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和达标建设。2013年年底前,所有消防站的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要达标,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按规定比例配备。
(二)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机制,建委要将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和维护费用列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水务集团负责建设、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正常运转。2015年年底前,要以商业繁华区和城郊严重缺水地区为重点,新建消防水鹤250个,每年至少建设50个;2015年年底前,要结合城市市政道路、给水管网新建、改造,修复埋压、占用、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补齐不足的市政消火栓;2013年年底前,要在环城水系适当位置建成取水码头。
(三)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人口超过10万或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市国家重点镇,2013年年底前,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乡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2015年年底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生产、贮存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队伍。2013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行政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组建1支志愿消防队伍。
(四)强化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统一调配各方资源,发展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2012年年底前,至少组建3支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要将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满足灭火救援装备物资保障需求。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或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县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实战演练。
(五)强化实战化执勤备战。公安消防专业队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战术研究和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难点火灾的扑救,加强地震、危化品处置、交通肇事等灾害事故处置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战法的研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有效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
六、广泛宣传,深入教育,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能力
(一)强化政府主导的社会面消防宣传。各区、县(市)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把消防宣传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公安部门要利用户外视频,地铁、公交移动电视,出租车广告屏,手机短信等媒介,长期插播消防常识宣传内容,开通消防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和火灾信息,引导正确的舆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组织居民开展不少于1次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强化部门牵头的行业系统消防教育培训。各职能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素质教育等内容。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民政部门要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建委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旅游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三)强化社会单位负责的岗位消防教育培训。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日常检查、考评中,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2013年年底前,全市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全部通过国家岗位资格认证。
七、严格考核,问效追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完善考评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村屯)和平安城市等考评范围,对由于各区、县(市)政府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在实施绩效考核中对该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排名,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曝光火灾隐患。各区、县(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市政府下发的目标责任书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逐级下达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公安民警及消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市政字〔201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2〕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函[2012]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促进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