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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9号)精神,推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培育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突破20家。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扩大融资租赁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域外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到我市开展业务。鼓励域外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保税区等现行税收政策,到我市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二)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石家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合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加强在融资、市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合作发展。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与我市鼓励发展的行业、各类园区、生产商、经销商、运营商以及有关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组织开展产融对接,共同开拓市场。(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三、拓展业务领域
(一)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跨境业务。鼓励钢铁、水泥、玻璃、电力、纺织服装及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石家庄海关、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设立专门融资租赁公司,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配合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和新三板挂牌等工程,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电子商务等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三)拓展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市开展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业务,加大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结合节能减排,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方面提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服务。探索开展文化产业、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鼓励我市更多的行业与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模式购置设备,扩大生产与投资,发展实体经济;鼓励各级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配合)
四、推进创新发展
(一)突出产业定位。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基础,找准市场定位,开发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差异化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二)创新经营模式。引导企业明确市场定位,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等设计,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在采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支持企业采取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捆绑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支持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物流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融资租赁智能化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三)发展配套产业。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省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与二手设备交易中心筹划建设,利用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开展业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设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带动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业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五、落实政策支持
(一)完善相关领域管理制度。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争取省商务厅等部门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相关商业保理业务。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市商务局牵头,石家庄海关、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二)完善相关投融资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三)参与落实金融贡献奖励政策。鼓励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支持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租赁予以补贴。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设立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且符合《石家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可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据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给予贴息补贴。(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对新能源汽车和农机融资租赁予以补贴。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政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计税方式。承租人出售资产的,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八)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借款合同科目计税贴花。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市地税局负责)
(九)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精神,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市财政局牵头,石家庄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支持承租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十一)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合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六、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金融机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实行单独授信,开发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进入融资租赁业。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挂牌融资。(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要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境外资金。加强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沟通。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要求,支持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外债,并实行外债事前签约备案。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境外资金。鼓励保险机构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完善服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一)完善服务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和经营宣传,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加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便利化服务。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我市企业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相关部门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依法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便利。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支持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纳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吸引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培训,引进融资租赁优秀人才,探索与省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及相关院校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商务局配合)
(三)完善监管机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推进融资租赁标准化。加强与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行业统计和评价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市商务局牵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统计局配合)
(四)防范行业风险。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市商务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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