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的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及相关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各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前置机系统(以下简称前台)由参与者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具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办理特定支付业务需要的其他机构,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系统相应的参与者。申请时,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结算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核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加入给予答复。
第六条 参与者主动退出系统运行的,须由所属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及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形的参与者,结算中心应当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认定应当退出系统运行的参与者,人行深圳中支可要求结算中心直接停止该参与者的运行。
第七条 参与者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应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结算中心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由结算中心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各方。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系统后台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各参与者应根据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九条 岗位人员的变动必须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更改相应用户。
第十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方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系统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操作管理
第十一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人行深圳中支的规定设置系统的资金清算场次和时间。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 系统后台应根据设备存储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人员应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准确、完整地记录系统状态,填写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监控业务运行、资金清算情况。
第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做好对其在人行深圳中支准备金存款账户的余额管理,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系统的净额清算。因资金不足影响大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系统进行日切处理前全部处理完成所有待办事项。
第十七条 结算中心应定期统计并向人行深圳中支上报各类业务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通信、密押、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的,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并填写维护记录。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定期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应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向人行深圳中支报备。结算中心及各参与者应定期进行系统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和各直接参与者应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对系统的运行环境、运行情况、备份设备和备份线路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应加强对所有用户的权限管理,用户设置和业务参数设置等操作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系统岗位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严禁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严禁兼任操作员。
第二十五条 操作员在取得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
用户口令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第二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二十七条 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必须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必须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八条 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结算中心和各系统参与者应在系统设备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定期查毒,对外来数据应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和备份设备上禁止进行软件开发和业务操作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
第三十一条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删除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结算中心确需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的,须经授权,并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执行,详细记录操作内容,事后及时进行报告。
第七章 机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系统机房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机房的面积、温度、湿度、供电等指标应达到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及各直接参与者应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系统机房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存放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以及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场地设备等。系统设备应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备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在用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九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条 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四十一条 系统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薄,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使用、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二条 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对应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系统故障处理应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发生系统故障时,直接参与者应立即向结算中心报告故障情况。
第四十五条 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是指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是指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四十六条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系统发生故障时,结算中心可根据故障性质要求参与者配合排除故障。
第四十九条 故障排除后,结算中心应做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向人行深圳中支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第五十条 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3]173号2003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2006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2006年11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