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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松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松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信用监管,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格局,真正把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促进松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监管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衔接、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协同监管。各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上级部门业务监督与属地部门执法监管的配合,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监管。
公开透明。推动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各部门登记、许可、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社会共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扩大社会公众监督,促进行业自治自律,实现社会协同治理。
(三)总体目标
围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动市场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从多头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单一监管向社会各方协同监管转变,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四)加强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监管。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市场主体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及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并依法查处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以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等行为。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须经本部门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市场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市工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厘清部门级别管辖权限。对于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该许可审批权限和监管权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审批权限但未明确监管权限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监管的办法,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需要撤销、吊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要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无须许可审批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主管行业履行监管职责。同一市场主体从事多个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后续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清单中未列明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如因政府部门机构撤并、职能划转而发生监管职能变化,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
(八)制定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各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后续监管责任清单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市直各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应于2016年5月底前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应于2016年6月底前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直各职能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分别负责)
三、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九)创新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市场监管需求相适应、公平规范的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向长效化、规范化转变;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新型执法体制,推动监管理念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推动监管手段向信息化、科学化转变。(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
(十一)实现部门联动协同监管。依托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登记、许可、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联动响应,做到“一家发现,通报相关,协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管理和查处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级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全面实行信用监管
(十三)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数据大集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该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企业要通过该系统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依法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并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共享。各级政府要按照“谁登记(谁审批、谁处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公示及时准确,信息查询高效便捷,用户操作简便易行,平台管理安全有序,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所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五)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
(十六)完善信用联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充分发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作用,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各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各县(市、区)级政府分别负责)
五、促进社会协同共治
(十七)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探索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成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确保公众拨打一个电话实现“有诉必应”,有效扩大社会监督,推动市场监管到位。(各县(市、区)级政府分别负责)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市民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化服务。探索市场监管服务社会化,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专业服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衔接。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及各职能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对市场主体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通过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保证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领导协调机制,统筹行政执法资源,集中各方力量,实现综合监管,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本级政府各部门落实改革任务。
(二十三)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市级和县级财政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全力保障市场监管和执法经费。加大对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
(二十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宣传,全面、准确宣传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对各相关部门落实任务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督查考核,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7项)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4项)
3.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51项)
4.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及行业管理事项目录(140项)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事项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事项目录










































事项目录






























































事项目录









































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7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8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电总局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0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4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5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6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7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28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9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0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1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2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3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 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4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3号)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4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5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6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7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8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
11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2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
13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4
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6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8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1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22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资格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5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6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7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8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9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3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撤销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2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3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34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附件3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5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1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33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4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5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6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3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38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0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42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4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4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6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7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8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49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0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1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52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5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5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55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56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57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58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59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60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61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62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63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64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5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6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7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8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6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7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2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74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75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76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77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78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79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80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81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8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83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84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8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86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87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88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89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90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91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92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93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改为后置审批
9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95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96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97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9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99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0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1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2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10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评论

别动我有枪

松原啊,比较愁人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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