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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津工商法字〔2012〕18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
(津工商法字〔2012〕18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预防和制止失信行为,督促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以下简称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现对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及后续监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分不同性质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根据监管中发现的不同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执法活动。在日常执法和市场巡查中,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局有关开展行政指导的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隐患,使用行政约谈、告诫、规劝等行政指导方式及时教育、规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查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作出不同处理,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先行教育规范、再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处理,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法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为了方便执法办案,市局将散见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中五类违法行为共53个罚则汇集起来,作为附件,供执法人员日常学习掌握和执法实践中具体适用。
二、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职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限制期内,已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责令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加强对吊销企业的后续监管,督促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注册号、违法事实、吊销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充分发挥工商系统的整体优势,实现跨区域的联合监管。要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吊销企业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吊销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吊销企业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7月13日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登记管理类
1.【违法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分公司登记。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2.【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
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4.【违法行为】
公司、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5.【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6.【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7.【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1.【违法行为】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2.【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违法行为】
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处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6.【违法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7.【违法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处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18.【违法行为】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违法行为】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1.【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2.【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
【处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23.【违法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24.【违法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
【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25.【违法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26.【违法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27.【违法行为】
合营各方或者合作各方未按期缴付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8.【违法行为】
外国投资者未按期缴付出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二、市场监管类
29.【违法行为】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违法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违法行为】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2.【违法行为】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违法行为】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4.【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5.【违法行为】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处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违法行为】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依据】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7.【违法行为】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回扣、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违法行为】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39.【违法行为】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0.【违法行为】
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保维权类
41.【违法行为】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处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42.【违法行为】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不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处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43.【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处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类
44.【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5.【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46.【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47.【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48.【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附:《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49.【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未建立和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附:《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50.【违法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
【处罚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1.【违法行为】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处罚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2.【违法行为】
参加传销。
【处罚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广告管理类
53.【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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