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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9日津财社[2003]6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2月9日 津财社[200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二)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一)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账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账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支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接收上级支出账户划拨的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定期将该账户发生的利息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向下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
(二)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补助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季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再就业资金由财政专户划入同级支出账户。支出项目中涉及需上级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上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财政专户。
(三)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并于每年第二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于第三季度末将初审结果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修订后于11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复审,经复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按进度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按照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对帐和核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再就业资金如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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