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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保护自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咸政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安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同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控制总量,严格依法、标本兼治的思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咸宁。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疏堵结合,控制总量、适度开发,降低效能、提升质量,核能定产、核量限载,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的原则,创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推动矿产资源合理有序高效开发。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三)严格划定矿山区域。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严格划定禁区、限采区、可采区。
1.禁采区:凡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与快速通道旁,名胜古迹与江河湖泊旁、城市周边与村庄旁,可视范围不得核准新建(扩建)非煤矿山。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煤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2.限采区:幕阜山脉以北区域、地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国有林场,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原则上限制新建非煤矿山,限期关停、关闭已有的矿山企业。不能立即关停、关闭的矿山企业,县(市、区)政府可以在两年内采取限能、限量、限时方法,依法逐步关停关闭,待储量枯竭与矿权期满时,必须无条件关停关闭。
3.可采区:是指符合《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不破坏生态地质环境,不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不影响群众生产与生活,不损坏交通干线路面的前提下,可适度划定可采区,每个矿区单元不超过5平方公里。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四)科学确定开采规模。注重由点多滥采向集中开采整合转移,由量广效低粗放型开采向科技升级精细开采转变。严格控制硅石矿、冶金白云岩矿、石灰石岩矿和建筑用料采石场等矿权设置,争取在“十三五”末期矿山企业减少80%,控制在30家以内;产能产量降低80%,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突出重点矿种,严格规范矿权设置,加大特色矿产开发和特色矿业工业园、特色加工基地建设力度,做强做大以花岗岩、高岭土、长石等为主特色产业。
(五)严格规范程序。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联合踏勘制度、巡查制度、执法制度、会审制度和地质生态、大气环境、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制度,严格采矿权设置审批;建立严格的立项申报、实地踏勘、储量核查、价款评估、环评、安评、集体会审等工作流程,增强矿产资源依法依规出让与开采的透明度。对禁采区已关闭矿山可采取整合转移的方式,依照法律程序,可优先考虑在规定的开采区设置采矿权。新设置采矿权一律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严格准入条件。对新设采矿权、变更扩界、延续、延期等采矿权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禁采区范围外;(2)必须符合《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3)具有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4)具有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意见和年总产能达30万吨以上;(5)依法获得林业部门林业许可;(6)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7)符合临时用地法律相关规定。
(七)提高开采科技含量。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限采区与可采区的采矿权人,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采取降尘与阶梯式开采措施,切实减少矿区扬尘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注重提高科技含量,推动开采技术与工艺的改造升级,防止影响和破坏地质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和地质遗迹与重点饮用水水源。
(八)抓好矿山恢复治理。要把“谁开采,谁保护;边开发,边治理”贯穿于开发与利用的全过程。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督办、统一验收的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复绿”治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可采取政策倾斜与经济奖励等方式引导关闭企业开展“矿山复绿”,可在限期、限量的条件下进行修复式的开采与治理;对在规定开采区的矿山企业必须鼓励矿山企业制订矿区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抓好落实。要科学整合和利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土地改造等项目,为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四、明确责任,推动落实
(九)政府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是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督办,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切实做到任务上身、责任上肩、目标落地,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严格落实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三挂钩”工作机制,即与县(市、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实行年度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制”。
(十)部门履责。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及时吊销或注销采矿权证,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征缴制度,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做好地质环境治理复绿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力度,依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核定工作,对已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加强扬尘动态巡查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监督管控,依法停止向停产停业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违法开采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路段治超的巡查力度,在交通要道设置限超路障;林业部门要对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要对矿区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控,对污染水资源导致水土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电力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做好供电隐患排查治理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要严格按照《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职到位。
(十一)严肃问责。市、县两级监察部门要把问责追责贯穿于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全过程,对履职不力、玩忽职守不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作为,违法违规开采、运输视而不见懒作为,未按时间整改关闭到位慢作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格实行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十二)依法追责。县(市、区)政府要组建工作专班,落实有效措施,采取强硬手段,保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高压态势。要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建立联合查案办案机制,重点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行为;依法打击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开采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改拆拼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超高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关闭矿山偷电接电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案必查,查必彻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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