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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咸政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推进我市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咸政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推进我市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部门指导""的总体思路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全面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广告产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一批广告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企业。到2020年,年经营额过500万元的广告企业力争达到20家以上,过千万元的广告企业达到5-8家,国家一、二级综合性广告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二)发展一批新兴广告企业。在巩固发展传统广告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互联网、电子报刊、新一代移动通讯、新一代广播电视等新兴广告媒介,培育一批创意独特、前卫时尚、科技含量高的新兴广告企业。
(三)科学规划和大力发展城市户外广告。科学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按照""突出城市风格,彰显城市个性,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规划、设置一批与区域环境、品味、风格相适应的户外广告群。弘扬绿色广告理念,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环保型户外广告材料。
(四)大力扶持本土企业和产品广告宣传。主要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要有针对性开设专栏、专题、专区等,集中做好本地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鼓励支持本地区企业和产品加强广告宣传工作。
(五)支持农村广告市场发展。适应""三农""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广告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电视网、集贸市场、农民集会等媒介和途径,活跃农村广告市场。充分利用广告手段,传播、弘扬现代科学文明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鼓励发展公益广告事业。积极规划、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大力发展公益广告事业。要逐步增加公益广告发布量,提高公益广告的质量和刊播比例。户外公益广告面积(数量)要逐步达到户外广告总量的2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事业。
(七)着力发展广告服务产业链。鼓励与广告产业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为广告业提供延伸服务,形成综合配套的广告产业链。着力培育一批广告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具有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人才培训和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功能的广告公共服务体系。
三、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管理。
1、除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广告经营,可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审批,从事广告经营一年以上的广告公司即可申请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由咸宁市工商局审批。
2、积极推进广告公司登记注册便利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鼓励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有竞争实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兼并、承包、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广告公司或广告企业集团。组建广告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
3、支持投资人以股权、债权转股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支持投资人自主选择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开办广告企业。积极支持广告企业冠用省名、市名,帮助协调国家一、二级广告企业申请使用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转(改)制后的广告企业,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对设立在咸宁市的广告业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或实际使用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字样,允许广告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
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不得设立其他广告企业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项目。
5、允许依法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作为广告企业住所;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二)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广告企业,享受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7年1月1日起,小微广告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国家关于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执行。
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广告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广告企业的进口自用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减免税,出口广告设备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5、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扣除。
6、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外省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或大型广告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7、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项目的,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广告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告产业结构调整、搭建广告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广告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支持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积极培育广告产业园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市、县(市、区)应比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市、县(市、区)应给予资金支持。
(四)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股权、知识产权等申请质押贷款。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优质广告公司借壳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广告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五)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1、优先保障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
2、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广告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广告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对广告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加快广告企业品牌建设。
大力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广告企业注册和使用服务商标,指导广告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着名商标、咸宁市知名商标,引导申报国家级广告企业资质认证,鼓励广告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
(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城市主要街区、交通要道、窗口地带、中心乡镇等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户外广告形象展示区,促进户外广告规范有序发展。支持鼓励研发节能环保、美观耐用的新型科技户外广告材料,加强户外广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2、合理开发户外广告资源,严格实行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招标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资源分配机制,推动户外广告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广告业发展工作指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新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将广告业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广告业发展中的问题,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全市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广告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充分利用我市教育资源,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落实广告职业资格、职称和广告审查员制度。加大广告人才引进力度。
(三)加强广告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毗邻地区广告业务合作,特别是跨地区生态旅游广告宣传方面的合作。不定期组织广告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培训和学习交流,鼓励广告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内外广告市场竞争。组织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大型广告活动,提高""咸宁广告""品牌在全省、全国知名度。
(四)保护广告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广告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原创作品版权、创新技术专利的保护,依法保护广告创新和广告研发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经审批、登记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权,对在有效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等必须占用、拆除的,应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告管理工作。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广告监测制度、违法广告联合查处和通报制度、广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广告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加强广告的行政指导、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六)建立完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广告企业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评价制度体系,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广告经营单位的激励、预警、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不断降低广告违法率,提升广告诚信度。
(七)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支持广告协会开展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各类活动,建立健全广告协会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广告业健康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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