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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9〕100号)2009年7月14日,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关于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9〕100号)
2009年7月14日,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关于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的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对残疾人生活保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自治区副主席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闫勤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编办、残联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重要内容。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实施意见,对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了全面、详细的部署,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
会议确定: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向残疾人倾斜,解决残疾人最迫切、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坚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我区是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本着“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将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既要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关怀和照顾,又要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整合资金和项目。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类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捆绑使用,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事业有比较明显的进步。
四、解决好残疾人事业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残疾人住房建设,目前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还有3年时间,要充分利用中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把各项资金捆绑使用,集中力量,争取3年内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要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支持力度,努力解决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住房问题。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由建设部门负总责,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保证把相关资金用在残疾特困人群的住房保障上。
(二)关于残疾人生活保障问题。对已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城市每人每月增加10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5元。对低保边缘户中的残疾人也要给予补助,体现公平原则。南疆三地州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其他地区按现行低保政策执行。民政、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3号文件精神加快研究落实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救助问题。
(三)关于特殊教育问题。要利用好国家政策,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步伐。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使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相关资金,对特教场所视同残联相关机构,在办学经费、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特教场所尽快发挥效益。要切实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可以采取提高绩效工资、设立特教岗位津贴补贴的方式,加大对特教教师的补贴力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人力资源、残联等部门提出。
(四)关于基层残疾人组织专职人员问题。在事业编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对没有设立残疾人管理专职人员的乡镇,原则上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解决。同时,对没有设专职民政、社保专干的乡镇,可以照此办法解决1-2名专职人员。
(五)关于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在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一并考虑。
参加会议人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刘长江、黄恒义,财政厅托乎提?亚克夫、郑军,民政厅莫涓,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肖徽,教育厅海萨尔?夏班拜、马俊萍,卫生厅王小燕,编办吾提库尔?阿巴白克力、唐清平,残联王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高永彦,秘书三处王宗岳、王良军、张须华。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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