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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12)1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新政(2012)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1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中小微企业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确保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较快发展的同时,我市中小微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资金短缺,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科研投入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工艺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环境不够宽松等。围绕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为核心,加大改革创新、技术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在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上取得新成效,在促进民营经济总量增长上取得新提高,努力开创中小微企业发展新局面,将对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快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
(一)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双百工程”建设。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助推一批实力较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集中扶持,优质服务,促进成长,做大做强,培育发展成为行业领域中的骨干和中坚。
(二)扩大中小微企业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引进更多的市外、境外资金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产业发展。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做好项目选择、土地征用、优惠政策等前期工作,给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招商引资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技术实力、有发展优势、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三)推进中小微企业优化升级。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等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项目给予支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工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延伸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当好大企业的配角,培育“单打冠军”。
(四)增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中小微企业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34号)进行奖励。中小微企业的产业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成果在扶持资金以及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分配使用上,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建设。
(五)引导中小微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增强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申报国家和省级质量奖。鼓励中小微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对获得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7号)给予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1〕1号)给予奖励,并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
三、加大财政支持和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应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以后年度的增长机制。专项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担保补助、信息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二)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转让吸引市外、境外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市财政对以上企业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对接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加快中小微企业上市步伐,市政府金融办要负责做好中小微企业上市前的培训和辅导,对上市后备中小微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2006〕3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上市引导计划的通知》(新政办〔2011〕163号)给予奖励。
(三)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探索灵活的抵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信用等级高、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部门要尝试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要确保各商业银行投放到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逐年增长,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投放增量要不低于上年。
(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挥各种类型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审核工作,指导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要强化担保机构行业自律,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决策、合规操作,提升行业形象,防范系统风险。
(五)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大企业、有持续出资能力的发起人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积极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制约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一定用地指标。
(二)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规划。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破产倒闭企业、城中村土地整治,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快审快批。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指导,为初创业者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行政审批、证照办理和开业指导等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要采取政府引导扶持、多方投资等方式,利用3-5年建立10个省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同时完善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鼓励大学生创业、复退军人创业、下岗人员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二)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信用标准、征集、评价、披露发布制度以及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和监管等制度,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构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专业化服务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资源社会共享。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诚信评定工作。加强中小微企业自身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信息披露,完善财务制度,努力提升信用水平。
(三)加快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推进新乡市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新乡网”门户网站,免费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济运行、产业导向、行业动态、技术项目等各类信息服务。加大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市、县(市、区)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市企业的信息网络平台。
(四)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用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争取3-5年时间逐步建立10家省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整合各种培训资源,根据不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对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大对企业培训的补助力度,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积极倡导面向市场、多元办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培养更多的适用型人才。
(六)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等商会、协会的作用,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服务方向,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秩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平台。
(七)加强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根据中小微企业统计制度,不断加强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掌握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增强对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各方资源,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升中小微企业竞争力。
六、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兑现扶持资金,严格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凡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明确将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措施、效率、质量和效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维权体系,畅通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及时查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全市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等规定,尽快按程序依法规范市、县(市、区)两级民营企业投诉维权组织,积极受理中小微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依法规范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安全生产、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塑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优秀中小微企业进行评比表彰,在全社会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推进合力。
(二)建立奖励机制。把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序,每两年对全市优秀中小微(民营)企业、高成长型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优秀中小微(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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