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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徐政发〔200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新能源及清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徐政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是当今能源领域的新兴产业,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加快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对于调高调优我市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大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千亿元新型支柱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龙头型拉动、上下游延伸、链群式发展、规模型扩张”为战略,以“垂直分工、水平整合”为原则,以扩大多晶硅生产能力为基础,以着力延伸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加速形成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链,加快形成新型、优势支柱产业,将徐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基地。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1年,全市能源产业产值达1500亿元。其中,多晶硅年生产能力达到25000吨以上,实现产值500亿元;拉棒、切片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实现产值200亿元;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年生产能力超过1500兆瓦,实现产值300亿元;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规模超过1000亿元,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成一批省、市工程及技术研发机构,力争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多晶硅材料制备技术国家实验室、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等研发机构在我市落户,初步建立起完整的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体系。
??三、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范围是徐州市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及相关延伸企业,包括高纯硅材料、硅棒(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系统集成、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半导体晶圆片、LED等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制造企业。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
??2、在徐州市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和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市地方和上级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财税政策
??3、建立徐州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广应用,引进高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500万元,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500万元,作为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扎口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予以协助。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已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再由受益财政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长三年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的固定资产。
??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10、利用部分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为引导资金,融合国外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形成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大型担保公司为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优先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多渠道融资,其中,在上市成本减降、项目资金利用、项目辅导扶持、上市成功奖励以及综合协调服务等方面,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7〕139号)的规定,按照“个案办理”的原则给予更多支持,在上市当年企业地方所得税留成扣除所得税其他奖励后的净额标准内,给予上市融资扶持奖励;通过信息发布和政府协调,采取吸引境内外大型担保公司担保、积极争取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和鼓励银团贷款等多种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11、对自带项目或技术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团队,由各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调研论证后,帮助引荐风险投资机构和市担保公司,参与项目的合作、担保,创业创新成果显著的,由市和有关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相应资助。
??(四)用地政策
??12、对企业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地价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经认定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规划企业用地和安排“农转用”指标;对投资规模达到省规定要求的,由市国土局协助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向上争取省点供项目用地计划;入驻徐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用地,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使用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给予一定补贴。
??(五)科技创新政策
??13、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科技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一批关系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安排国债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研发、转化、技改等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国家和省重点研发机构建设等,给予重点指导、帮助和支持。
??由市发改委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由市经贸委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负责,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各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凡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徐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争取到国家和省各类重大专项,或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由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安排相应配套经费。
????15、对从外地引进的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创业创新人才,积极帮助其申报省创业创新人才专项资助。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贡献突出、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凡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6〕122号)的规定,由市专利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六)规费政策
??16、企业享受所在经济开发区的规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所有缴纳省以上规费,再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对上对口”的原则,积极帮助企业争取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包括地方性再就业资金、旧城改造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费、劳动防护设备效果鉴定费、新工艺的劳动卫生评价费、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绿地占用损失补偿费、土地征用包干管理费、土地登记发证费等费用予以免收;白蚁防治费、渣土处置费减半征收;地形图收费收取成本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等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推广应用政策
??17、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制度。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及时公布推荐采购目录及技术指标;对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及服务的,如建设道路广场照明、高速公路信号灯、城市交通指示灯、公共场所LED显示屏、城市景观照明、铁路信号系统、行政性办公场所太阳能供热供电系统,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以及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工程,须优先购买列入推荐采购目录的产品。对被列入推荐目录的我市产品,根据科技含量、节能环保等特性,在招投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18、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制度。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由政府进行首购。
??(八)人才政策
??19、加大新能源及清洁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智力度,支持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徐州技师学院等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在现有相近专业基础上设立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专业方向,开设专业技能课程,并在条件成熟时开设有关高等教育专业。利用我市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定向培养专业人才和高级技工,对技术工人开展各种方式的短期培训。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3〕30号)的规定,在安家补助、津贴奖励、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市人事和劳动部门针对我市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人才稀缺的状况,加大人才引进与利用力度,大力吸引各类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20、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在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其配偶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我市招生有关政策要求,给予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享受与市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2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从第四年起,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连续五年不变。
??(九)其它
??22、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对我市多晶硅生产的直购电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23、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新能源及清洁技术产业,对投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先进技术的境内外大企业,实行专题会商办理。
??24、本意见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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