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基础
医疗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一是人文、区域优势明显。我市位于山西省西南端,与河南、陕西两省隔河相望,是中华民族的最早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十分丰富,温和的气候环境蕴藏着丰富的中草药资源,是山西省新兴的工业基地,是黄河金三角产业转移示范区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医疗卫生资源丰富。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317个,其中市直医疗卫生机构20个,二级以上厂矿医院4个,中心卫生院59个,普通乡(镇)卫生院77个,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29个,其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128个。市中心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规模和实力处于黄河金三角区域龙头地位;市急救中心(市第一医院)承担着全市紧急医疗救援任务,规模和技术水平发展迅速;市区有一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如市眼科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第三医院(血液病研究所)等医院;13个县(市、区)各有1所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所有县级综合医院已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我市共有民营专科医院151所,是全省乃至全国民营专科医院较为集中的地区。1987年,卫生部在运城召开了“全国中小型专科医院现场会”以后,全市涌现出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度很高,影响力很大的专科医院和人才队伍,术有专攻,针对性强,形成大专科小综合的格局,成为公立医院的有益补充,受到科技部、社科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关注和肯定。全市医疗机构总量、千人病床数、千人医师数、千人拥有护士数等指标均处全省前列。三是医护教育资源丰富。现有公立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和口腔卫生学校各1所,民办医学院校3所,具有培养与医疗健康服务业人才有关的资源优势。四是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全市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可及性较好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五是医疗健康服务业容量大。我市共有520万人口,占全省1/6,城市化和老龄化进程加快为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空间。
二、面临问题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高端优势医疗资源较少,难以满足居民对优质服务的渴求;健康产业项目少,服务种类单一,规模有限,社会资本投资尚显不足;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水平有待提高,健康生活习惯需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亟需拓展。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促进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可及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医疗健康服务领域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丰富服务产品,繁荣消费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注重统筹发展。加强基本健康服务保障,推进非基本健康服务加快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乡制度一体化建设,打破行业和区域分割,促进医疗、保险、养老等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资源共建共享。
3.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4.推动改革创新。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制度保障。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鼓励康复养生、健康养老等新型业态加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健康服务业体系,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全市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1.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基层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各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2.健康促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体质测定等服务行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健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能力以及预防和控制疾病危险因素能力明显提高。
3.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日臻完善,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4.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养生保健、养老康复、健康信息等主要行业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产业增加值显著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拉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品牌效应逐步显现。
5.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医疗健康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体系更加积极有效。引导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全社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健康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四、主要任务
大力实施“抓两头、带中间、强基层、上水平”的医疗卫生发展战略,抓好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促进县级医院发展,推动市级医院上档次、上水平,加大社会力量办医扶持力度,延伸医疗健康服务链条,提高服务能力和优质服务资源总量,实现小病不出乡村(社区),常见病不出县(市、区)、大病不出市,让人民群众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看好病,身心更加健康。
(一)扶持一批多元化的办医机构
1.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力争2020年前市级设立1所三甲综合医院、1所三甲中医院、1所三甲妇幼保健院、1所三级眼科医院、1所三级口腔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二甲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规范化运行;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紧急救治、采供血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推进“管办分离”、“医药分开”,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采取纵向或横向联合等多种方式建立“医联体”。二级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扶持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发展
合理规划公立医院规模,原则上市级和县级公立医院不再开设分院,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规定,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公平。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在投资医疗服务业等方面先行先试。到2020年,原则上在中心城市设置1所民营三甲综合医院,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量占总量的35%,服务量达到总量的40%。
(二)扶持一批多元化的护理疗养机构
1.培养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
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2.积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培育一批社区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的健康养老服务机构。
3.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
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康复护理,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消费需求。推进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鼓励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护理床位。推进社会资本兴办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生活照顾、康复服务、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
(三)扶持一批健康保障服务业
1.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以市、县两级中医院为依托,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和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中医坐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在二级以上中医院、30%以上综合医院、50%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立完善“治未病”科,在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治未病”室(站)。
2.发展健康体检和咨询服务业
鼓励公立医院通过引进国内外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共建共享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引进一批专业性健康体检机构,带动社会资本按照规范化建设与运营的要求,发展连锁性医疗体检机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面向居民签约服务,开展健康咨询和教育服务。
3.大力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
制定医学影像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引导民营资本举办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到2020年,在市区和各县(市)至少建设1所医学检验机构,基本达到医学检验第三方服务全覆盖。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4.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业
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开发长期护理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建立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参保人员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五、重点项目
(一)组建医疗集团
以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一医院为龙头,其它市直医疗机构为团队,组建两个医疗集团,以地域或技术优势为基础,吸收县(市、区)和乡(镇)医疗机构加入,形成竞争机制,带动优势卫生资源纵向流动,横向扩展。集团内各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不变,保留独立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以技术帮扶为重点,实行技术、培训一体化管理,通过人员培训进修、组织学术交流、专家巡诊帮扶、实时远程会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全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技术水平的医疗服务。
(二)组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
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2020年前建成全市统一、以个人健康档案为基础,集基本医疗、医疗保障、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健康康复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化卫生信息系统和基于电子病历的数字化医院信息系统。通过优化整合医院卫生信息资源和业务流程,创新考核管理体制,加强医疗卫生协作,建立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个人健康一卡通”系统,实现实时报账、健康信息查询、检验结果和电子病历互认互通、处方共享等功能。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三)建设运城大医院
在中心城市北部以股份制形式,建设1所高水准三级综合医院-运城市黄河金三角第一医院有限公司,投资规模10亿元,占地280余亩,开放床位1500张,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与运城市急救中心等实现一体化经营,为全市乃至周边地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经济的高层次服务,力争于2017年投入试运行。
(四)建设运城健康城
充分发挥我市在专科医疗和中医药特色方面的优势,坚持园区化集群化发展道路,调整布局,整合资源,在中心城市高铁新区建设运城健康城。由市卫生局牵头,盐湖区政府和山西诚义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集团配合实施,占地2000-3000亩,重点打造一核三区:核心功能区、专科医疗区、医药物流区、康复养老区,形成独具特色、系统完善、相互协同的城市健康综合体。今后不再专门设置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市区新设置的专科医疗机构、融合养老服务的医疗康复机构、专业健康体检及医学检验和影像中心、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均引入健康城;全市民营专科医疗机构五年内陆续入驻健康城,充分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力争健康城在2020年前正式投入运行,功能辐射黄河金三角产业转移示范区及中西部地区。
(五)建设母婴保健服务指导中心
扩建运城市妇幼保健院及运城市儿童医院,在提高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水平基础上,成立全市母婴保健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全市各级保健机构向群众提供高质量、规范化的孕前保健、产妇照料、早期教育、科学喂养等全周期母婴服务,全面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
六、政策措施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
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医疗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放宽对社会资本办医数量、规模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支持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积极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全市范围内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进修等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对运城市黄河金三角第一医院有限公司和健康城发展所需人才给予政策倾斜,合理配置所需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医疗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
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医疗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境内外投资,提高健康服务业国内国际合作的技术水平。
(五)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目前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引导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
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完善健康服务标准和监管
修订完善医疗健康服务相关标准。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强化实施力度,提高执行水平。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医疗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医疗健康服务业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医疗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