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0]17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标。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公立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院。
(五)规范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经营性质,营利性民营医院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六)明确土地、税收等有关扶持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取得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项目。
营利性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对其销售取得批件的自产自用制剂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建、改扩建民营医院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用地属于公益事业用地,按照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但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非营利性用途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协议出让的,退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民营医院建设项目申报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对新建或改扩建民营医院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有关办法申请贷款贴息。
(七)赋予民营医院享有开设诊疗科目的自主权。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鼓励民营医院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营医院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八)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民营医院在财产权、经营权、人才引进、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技术职称考评、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
(九)积极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对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十)鼓励民营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民营医院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确定的定点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十一)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更加灵活的机制、更加规范的管理,促进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十二)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人才流动。公立医院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院工作的退 (离)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
(十三)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有关手续后,在卫生部批准我省执行的行政区域内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地点进行多地点执业。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有关手续后,在本州(市)范围内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地点进行多地点执业。
(十四)鼓励民营医院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医院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等认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政府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给予奖励。
(十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民营医院在用人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享有充分自主权,其人事关系、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机构委托保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民营医院要为所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人事关系。民营医院医务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营医院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从 2010年起,本届政府任期内省财政每年安排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医院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监管体系建设以及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也要设立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民营医院的发展。
(十七)为民营医院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卫生、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
(十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行医,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保障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要把民营医院纳入质量监控网,指导民营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要通过医疗机构校验等法定手段,实现机构有进有出,坚持“扶持大的,引导中等,淘汰小的”原则,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确保医疗服务市场的吸引力。
(十九)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公立医院和其他单位投入民营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院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民营医院财务监管,及时纠正、查处不合理收费和违背分类性质的经营行为。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违背分类性质,进行资产转移或违反规定开展营利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可制定有关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评论

死神之镰

民营医院往往功利性:无病→小病→大病→重病,将人民的血汗钱榨干

10天前

香素手披

民营医院都是以欺骗为主,欺骗患者,欺骗医护。

半年前

川岛奈奈子

科室承包

半年前

我不干什么

玉溪某公立医院科室承包

半年前

放手啊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佛山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佛山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竞争机制,完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市府办发[2009]11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