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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级反虚假信息欺诈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市级反虚假信息欺诈中心建设规范(试行)(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浙反诈联席办[2017]7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浙江省市级反虚假信息欺诈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反诈联席办[2017]7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反欺诈体系建设,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升破案打击成效,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省市两级反诈骗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反虚假信息欺诈体系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反欺诈中心建设应紧紧围绕起诉犯罪嫌疑人数量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目标,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位一体,形成“信息共享、合成作战、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体系。
第三条 反欺诈中心建设规模坚持与实战相适应原则,将全省11个市划分为一、二和三类地区,并按类别设定不同的建设标准。杭州、宁波和温州市为一类地区,嘉兴、绍兴、金华和台州市为二类地区,湖州、衢州、舟山和丽水市为三类地区。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按照“全国一流、功能最强”的目标定位,积极整合公安机关、通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优势资源,着力打造集多部门专业人员、信息数据、技术手段于一体,服务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实体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市反欺诈中心开设全省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81234567),接受广大民众的报警、咨询、投诉,组织开展对疑似被骗人员的人工实时干预。对欺诈电话、QQ、微信、短信、网站和“伪基站”等进行实时查证、拦截、封堵、删除。对涉案银行账户等进行紧急查询、止付和冻结。
第六条 开展好对涉案通信、网络、资金等信息流的及时查证和相关电子数据的获取与固定,并对信息流数据进行专业分析、串并研判,组织好对案件的适度侦查经营和整体打击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特点,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防范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好“一案双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与相关单位间的协作交流,不断完善技术反制平台建设,有效遏制案件的发生。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
第八条 各市反欺诈中心受本市联席会议领导,在市联席办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刑侦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安、通信、银行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属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兼任,或指派专人担任。
第九条 反欺诈中心可内设接警劝阻组、资金查控组、通信查控组、案件侦查组(或称“专业打击队”)和综合保障组。各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民警担任。
第十条 除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邮储、招商、民生等银行入驻中心外,属于本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均要派员入驻,必要时可联系归属地在外省市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派员入驻。除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通信运营商外,属地虚拟运营商也要派员入驻。公安部门除刑侦外,网安、技侦等警种均要专人专线入驻。
第十一条 派驻单位要授予入驻人员最高查询或处置限呼、停机、拦截、止付、冻结等事项的权限,确保以最快速度开展查询、冻结、封停和对相关线索的落地查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反欺诈中心入驻人员,入驻银行各派驻2人,三大通信运营商至少各派驻1人。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二、三类地区划分,入驻市反欺诈中心民警人数分别不少于35、25、15人(可抽调区县局民警),其中网安、技侦民警均分别不少于3、2、1人;协辅警人数分别不少于20、15、10人。第四章 办公设施和外观标识
第十四条 反欺诈中心要具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设置接警服务区、通信运营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入驻区、公安多警种合成作战区、值班休息换装区等。在显著位置张贴入驻人员的照片、工作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安装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五条 反欺诈中心的办公场地实用面积,按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不少于400、300、200平方米,并配置齐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入驻的办案民警还需人均配置便携式电脑1台,以及出勤取证用的相关配套装备。
第十六条 反欺诈中心的办公楼门前,悬挂规范统一的“××市反虚假信息欺诈中心”长方形标准门牌或灯箱等外观标识,标明反欺诈中心报警服务咨询电话、办公地点,便利群众咨询、求助和报警。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指导协助110指挥中心和基层派出所接报警人员,认真受理、规范记录群众报警内容,并将相关警情、处置结果在第一时间录入“浙江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侦办平台”或“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
第十八条 对本中心或派出所、刑侦队等部门通过“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发起的查询和止付(冻结)请求,进行实时审核并跟踪处置。对通过“浙江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侦办平台”发起的涉案资金流查控,指令相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入驻人员,或通过AB岗对接人员开展紧急查询、止付 (冻结)操作。
第十九条 对本中心或派出所、刑侦队等部门需要阻截的涉骗通信号码或网站,通过“浙江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侦办平台”发起,推送至通信席位或通过AB岗对接人员落实开展查询和限呼、关停等操作。
第二十条 对省通信管理局、省级通信运营商通过“浙江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侦办平台”推送的疑似涉骗警情,立即组织力量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上门劝阻等方式,提醒疑似被骗用户不要受骗上当。对一直处于占线状态或被设置呼叫转移的深度涉骗通话行为,指令入驻的相关通信运营商人员进行踢线和取消呼叫转移处理。对其他疑似涉骗用户,通过运营商入驻人员开展信令追查,以及电话回拨主叫号码等方法,核实涉案主叫号码是否是诈骗电话,对确认为诈骗的主叫号码,指令入驻相关通信运营人员做限呼操作,同时审核汇总盖章后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审批后统一推送给省通信管理局指令相关通信运营商关停。
第二十一条 对无权限处置的,第一时间推送至有处置权限的上级或其他市反欺诈中心处置;对疑似被骗用户的人工干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通信运营商;对已查证的资金流、通信和网络等涉案信息流情况,及时推送给相关办案部门,并由案件侦查组及时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开展分析研判、串并侦查、统一经营和整体打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查控手续按照“一次填写、跨行(业)全程通用”的原则,由中心综合保障室按“一案一档”要求进行管理与传递。办案部门将涉案银行账户冻结、通信号码关停、资金流和通信流查控的相关法律手续,通过“浙江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侦办平台”推送至反欺诈中心,再由入驻反欺诈中心的相关人员,或通过AB岗对接人员传递处置。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使用报告制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中心建设与系统维护、日常办公与办案经费等开支情况,将反欺诈中心的经费保障列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全额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督导检查评估制度。充分依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运用“平安考核”手段,强化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定期通报打击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打击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短板,确保打防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心内部考评激励制度。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有查询、限呼、关停、止付、冻结等有关信息录入、发起、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纠错等可操作性规定,以及落实每天24小时专人、专线值守审核、纠纷投诉答疑、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双重奖励。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范开展县级反虚假信息欺诈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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