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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昆办发[2001]11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昆办发[2001]1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今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再次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反腐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保障和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加以落实,进一步健全了领导责任制,狠抓了以“农民承担费用一定三年不变”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对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查处了晋宁县上蒜乡因涉农负担引发赵林贵喝农药死亡的恶性案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部分地区农村电价过高、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机户负担过重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的合理负担和“两工”连续八年控制在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已普遍推行;对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农村“三乱”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
2.农民群众关心的部分热点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3.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仍不理想;
4.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
5.个别地方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职能弱化,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成为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温家宝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温家宝同志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作的讲话,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准确地分析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各涉农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及时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1]42号文件和温家宝同志讲话精神,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宣传会议精神,使之在农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当前,尤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一如既往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做到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构人员不散,工作不松,工作经费不减。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使今年农民负担总水平比上年有所降低。
(一)严格执行“一项制度”和“八个禁止”的政策。以村为单位计算,今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按照中央规定,今年继续停止除九年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以外的教育集资。农民负担监督卡已到期的,2001年11月底以前必须将新卡换发到户,换发新卡的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不得向农户收取。严格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继续抓好“八个禁止”的落实。
(二)寻甸、禄劝、东川三个县(区)的中小学在试行“一费制”中,要严格执行中学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1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60元的规定。
(三)农村村级的报刊征订要按照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总额和比例限定的办法执行。具体比例和总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积极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公示制度。从今年开始,向农民收取的税费都要做到项目公开、标准公开、范围公开,通过公示栏、公示墙、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收、价格和收费政策告诉农民,让农民知道哪些是自己该交的税费,哪些是自己不该交的税费,进而能够依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有关规定,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六)切实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一定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郊县(市)区下达的减免税费指标,要及时分解到乡村,以便基层组织安排。
(七)加大农村审计力度,抓好财务公开工作。今年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应紧紧围绕中央规定的“八个禁止”进行,通过审计,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类集资,把村组公务招待费控制住。禁止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公务招待费。今后如再发现村组仍有公务招待费支出的,必须坚持按“谁批准,谁出钱”的原则处理。审计结果要结合农村财务公开工作,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农村税费改革是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各地要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民承担费用的立足点出发,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
(九)积极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目前我市农民群众关注的负担问题主要集中于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机户收费、农村医疗费用、农村建房收费、农村用电等方面,各地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这些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必须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狠抓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审计、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在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继续实行“减负”工作责任书制度。责任书规定的各条款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年底实行奖惩的依据和对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严肃法纪,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收取的款物,要限期如数退还给农民;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发生的恶性事件,各地要在6小时以内、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上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一般性事件,须在3日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如有违反,将对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农民负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抓紧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结合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的学习和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法纪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因涉及农民负担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迅速赶到第一线,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
四、组织开展好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昆办通[2001]56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执法检查。先由各郊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的自查和检查,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在各地自检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级将组织对县(市)区的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二。检查内容主要是:
1.各地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的情况;
2.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情况;
3.报刊征订摊派的情况;
4.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的情况;
5.农村达标升级活动的情况;
6.农民建房负担情况;
7.提留统筹费收取和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8.农业税减免情况;
9.干部工作作风的情况。检查工作要求做到全面深入,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做到边清边查,边查边改。同时,各郊县(市)区要强化广大农民群众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举报机制的作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使之成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沟通的有效渠道。
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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