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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13号2009年7月1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发〔2009〕13号 2009年7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加强引导、保障权益的基本思路,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活、放宽、放到位,加快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一切社会成员依法、遵规、履程创办各类企业。以增加总量、扩大规模、提升发展层次为主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创业带动就业,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以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着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中小企业集聚;不断改善发展环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昆明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至2012年末,昆明市建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体系和信息化应用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创新意识较高、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中小企业群体,使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跨上新台阶,形成一大批上规模、实力强的中小企业。
2009年至2012年,每年新增中小企业5000户,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新增科技服务中介机构15个;新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5户和省级中小企业孵化示范平台10户;新增拥有专利的中小企业30户;力争中小企业完成上市2-3户;中小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5-10户;实现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中小企业达到250户,超5亿元的中小企业达到50户;新增省级以上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达到20个;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云南名牌产品40个。
二、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发展领域
(三)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的前置条件。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样允许中小企业进入。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在协调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时一视同仁。对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市级各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清理现有规章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和废止。
(四)鼓励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业,努力培育我市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突破名额限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等。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回报高、风险大、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贷款贴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中小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或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9年至2012年,市财政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2009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各县(市)区财政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
市级财政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扶持。
(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税收减免、奖励返还等政策,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其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中小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业使用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对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税,按最低标准征收。
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凡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国税部门采取简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到位比对相符,具备审核审批条件的中小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并力求提前完成。
(九)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部门和基层网点,实行“扁平化管理”,缩短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力度,确保完成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指标,力争每年新增贷款50%投向中小企业。紧密结合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物流和资金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产品的创新和宣传。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率,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培育民间金融银行,构建民间资本聚散平台。扶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夯实中小企业融资基础。引进或鼓励发展信用评价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及评价平台,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储备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着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担保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融资、担保、信用三个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四位一体的融资新模式。支持行业、企业创办担保、再担保公司,提升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授信等级,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增加信贷投放量。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非关联企业)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按实际损失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加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力度。为拟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分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以商引商、以项目引资金,吸引更多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来昆投资。推动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根据上市进程,市政府分阶段(设立上市主体、规范运作、推介发行)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对成功完成上市的中小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市政府给予经营班子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的土地和拆迁房屋,要依法给予补偿。自2009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国家级开发区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其他工业园区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市级财政按所得土地出让金收益60%的比例(扣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市级财政按所得土地出让金收益40%的比例(扣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奖励或补助给企业。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中小企业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并限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尽快完成服务体系平台构架建设。成立“昆明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以创业培训、融资担保、信息服务、法律维权服务、技术创新服务为主要内容开展工作。在两年内初步建成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创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形成公益性、公共性、商业性和各类中介组织共同发展的服务格局。同时,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制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创业辅导服务。围绕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工作,以公益服务组织为主要载体,向小企业初创者提供筹划咨询、技术应用、人员培训和工商、财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政策服务,解决初创阶段的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对有创业意向和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小企业发展。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源不足和创新基础薄弱为重点,着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中小企业集聚,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切实把中小企业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等,要主动向中小企业开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工业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科研开发机构,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经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分别享受省级财政200万元、80万元补助外,同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营班子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五)促进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党委、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人才引进、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档案社会化服务、落户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支持中小企业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对中小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工龄计算、劳动保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鼓励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具有5年以上工龄、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在职公务员到中小企业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1年;1年期满后,接受服务的企业及服务人员要求延期服务的,派出单位应予以支持,但总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有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也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园区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报市经委审核汇总,经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企业需求向企业派遣服务人员。具体事项参照《昆明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昆人通〔2008〕108号)执行。
(十六)为中小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服务。建立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服务机构,推动企业跨地区经贸活动。整合我市现有服务资源,编制中小企业产业目录,建立企业资料库,提供各类市场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形象策划、产品设计、市场推广、展览展销等服务。举办各类中小企业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发布会、论坛、展销会等,为企业搭建经济贸易平台。对参展中小企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帮助中小企业制定营销策略、开发新兴市场、树立形象、创新品牌。鼓励中小企业与省外、国外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省外、国外产品展销和市场考察,大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七)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质监、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各种信用记录资料,整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服务,增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指导中小企业搞好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关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
(十八)推动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认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云南省名牌,积极申请产品原产地域保护,鼓励中小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文件,对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对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万元。
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申报。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中小企业依据其拥有的自主发明专利参与部颁或国家标准制订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昆明市专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十九)加强网络信息服务。根据中国中小企业网项目建设的要求,在2010年前,各县(市)区依托我市已开通的“昆明中小企业网”加快分网站的建设和开通。通过中小企业网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开展市场供求信息、行业前沿技术、最新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产品推荐、项目合作、专家咨询、法律维权等网上服务。
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企业整体运营能力;推进电子商务进程,促进中小企业产品的网络交易。
开展网上人才招聘和法律咨询等活动,并在网上建立中小企业人才库、项目库、产品库、技术专利库,储备相应资源,真正形成电子服务平台。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行“阳光政务”。按照流程最短、效率最高、收费最少、标准最低的原则,加大力度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实行最严厉的问责制度、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严肃的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打造“三最四低”投资发展软环境。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完善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中小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严禁非法使用童工。
(二十三)继续做好“治乱减负”工作。坚决治理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的行为。进一步清理涉及现有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中小企业强行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收费场所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处罚的,执法过程中应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警告制度。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凡举办全市性的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例行检查、过程检查和重大违法违纪举报的检查外,相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
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二十四)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实施。“十一五”期间,按照云南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每年优选评定5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担保、培训、信息等优势资源,支持和促进其做精、做专、做强、做大。每年使20%以上入选企业的销售额、利税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从而提高全市中小企业整体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
(二十五)积极推进“小巨人计划”。依据昆明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在昆明地区重点培育一批“企业小巨人”。优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效益增长快、能够做大做强的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拓展市场等方面给予扶持,提高全市中小企业整体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到2012年,使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达到250户以上。
(二十六)全面实施为大企业配套计划。针对昆明市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分布散、竞争力不强的现状,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延伸产业链。围绕重点产业、工业园区和骨干企业,形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依据昆明市工业布局和产业规划,引导中小企业逐步提高专业配套能力,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
(二十七)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在行业上向省、市重点产业靠拢,在空间上向工业园区或特色聚集区集中,在产品上向大型企业配套链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十八)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快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不断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政府将继续加大“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实施力度,把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作为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切实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全民创业
(二十九)鼓励全民创业。依照有关规定,支持鼓励公职人员离岗带头创业、科技人员兼职创业、农民离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创业、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
鼓励一切社会成员,依法、遵规、履程,通过集合投资、合伙投资入股创办各类企业。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十)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新设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三十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发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平台。健全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和带动效应。
各县(市)区要把工业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载体和空间。除积极盘活土地存量,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创业基地外,各园区还要安排一定的区域,建设标准厂房,作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有计划地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其提供创业场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经济、教育、科研等有关部门要为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并将创业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
(三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动员一切力量,营造创业文化,培育企业家队伍。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创业栏目,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分析创业案例、提供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激发各类劳动者的创业愿望,拓宽创业思路,在全市掀起强大、持久的创业高潮。
八、加强领导,转变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要健全制度,强化职能,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出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持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各部门、团体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合力。
(三十四)改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工商、税务、环保、质监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五)完善统计制度。健全监测体系。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统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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