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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0〕1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0〕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中央编委(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4、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5、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
乡镇机构设置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中心建制镇和城关镇可设置3个综合性机构,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其他乡镇可设1至2个综合性机构:党政办公室(同时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或者只设必要的助理员。
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领导职数
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专职副主席1名,不兼任的配专职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至3名。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文件)有关规定,乡镇一级不设政协机构。
三、理顺关系,增强功能
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设在乡镇的管理机构,都要以如何增强乡镇整体功能为出发点,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各地要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派驻在乡镇机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四、精简编制和人员分流
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各地要在核定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人员定岗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乡镇要把精简下来的人员安排同发展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多渠道分流人员。其主要途径:一是鼓励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经济实体、服务实体;二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三是鼓励年轻的、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四是对接近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或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要继续大力清理清退临时、自聘人员和借调人员。
五、组织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从2000年9月份开始,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统筹安排,分阶段进行
1、制订报批机构改革方案。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三定”工作。认真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3年内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3、检查验收。“三定”工作完成后,要总结新机构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省、市地将适时对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配套改革,建章立制
人员定岗分流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今后乡镇机关因缺编补充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市地、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不得用是否设机构、配编制作为评定工作的标准。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0年九月十六日
d23354--010518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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