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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2002年8月12日穗字[2002]8号)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若干意见
(2002年8月12日 穗字[2002]8号)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对于加快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力营造政治上认同,社会上尊重、政策上支持、法律上保护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从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规模集约化经营转变,从内向发展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结合转变,从家族管理向现代化企业管理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规范经营转变。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做强做大
1.把扶持发展私营企业集团纳入全市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开拓能力强、经营管理能力强、规模经济效益好、能参与国际竞争的私营企业集团,列为市的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对象。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一视同仁地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批准后及时帮助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重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市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持范围;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市经委、市计委和市科技局也要给予支持。各区、县级市也要规划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私营企业集团或大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做强做大。
2.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多种形式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逐步培育和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的大型股份制企业集团。以现有进入或已完成上市辅导期的私营企业为重点,加大力度,支持帮助私营企业发展为上市公司。支持私营企业通过买壳、参股等形式重组上市公司。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享有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转制优惠政策。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3.大力支持私营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市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地做好认定工作,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纳入市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畴。将那些已经形成一定基础和优势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4.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品牌合作、贴牌生产、配套生产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广交会、广州博览会、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广州工业信息网、广州名优产品展销平台、广州工业名优产品展销中心、行业产品推介会、广州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推介广州个体、私营企业的名牌产品,增强辐射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5.实施优势产业带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汽车、石油化工、信息技术、商贸流通等支柱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等形式,带动、引导、集聚一大批个体和私营中小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加盟连锁经营,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并大力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开发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基础工作,促进一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
6.结合我市中高级批发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市场的辐射带动和综合服务功能,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生产同类产品和系列产品,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块状经济和区域产业链,实现个体、私营企业从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规模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二、创新服务环境
7.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施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创造条件建立各种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集中、精筒、高效、优质”服务,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8.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制度。市和各区、县级市要建立电子并联审批网络平台,推行“工商受理,网上发布,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联审方案,加快审批速度。同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前置审批项目。
9.实行网上年审。全面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证(照)的网上并联年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私营企业年审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清理和废止各项违法违规的年审和收费项目。
10.切实加强中介组织建设,按行业加快组建个体、私营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准则,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和商会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多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着重在科技创新、资金融通、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做强做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11.强化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监察职能。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透明度,向社会公布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及承诺,并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和实行错案究责制。市、区(县级市)各级政府监察机构要加强效能监察职能,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勤政、廉政及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监察机关组织举报工作的有关程序,协调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对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以及《行政监察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扩大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领域
12.在投资准入制度上,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对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开放。认真清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坚决废止不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消除审批限制,对个体、私营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13.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重点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填补我市空白、在国际和国内处于领先位置的高新技术项目,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14.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兴建和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站场、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对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可逐步采取“厂网分开”的方式,在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吸引个体、私营经济主体参与自来水和煤气的生产经营。
15.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物流业、兴建物流服务基地和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并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政策。
16.依据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资经营旅游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7.按照“投资者享受经济效益,国家享受社会效益”的原则,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18.依据国家金融政策,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地方商量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租赁企业投资参股。
19.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形式,投入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会展设施、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各项社会事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20.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都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国家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政策,在售货、退税、外汇管理等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协调海关、工商、税务、商检、外汇管理、技术和质量监督、电子口岸等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尽快解决外贸经营权问题。
21.凡具备条件的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其自产货物的出口平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所必需的融资、信用保险、用汇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和出国、出境审批管理办法,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2.创造条件积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招商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都要吸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促进个体、私营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品牌合作、科技合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境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设厂,建立研发中心,购并国外公司,在当地融资上市,发展跨国经营。
23.简化出入境管理手续,取消商务、学习考察等境外邀请函,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对申办三个月赴港、澳商务签证的,取消纳税限制,实行按需审批。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资格认定报备制度,根据当年纳税额办理一年或三年多次签证,方便个体、私营企业拓展外经贸业务。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24.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进一步开发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个体、私营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缓解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
25.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26.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独资或以股份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完善风险创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六、支持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用地
27.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兴建不同类型的经济发展园区,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各级、各类经济发展园区兴办企业,涉及用地可到规划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手续。
28.在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已经建成的比较集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时,可将其优先确定为村经济发展用地,并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使这些园区的企业能够获得合法的土地产权。
七、依法清理“三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由市物价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清查,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进行整治,重点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年审、年检、行政检查等收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执法职能范围内的费用,原则上由行政经费负担,不准向企业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订各种执法、检测、检验、检查、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将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乱收费。
30.完善《缴费项目手册》制度,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明确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外,个体、私营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和投诉。
31.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拉赞助、乱摊派行为。所有向个人、私营企业的社会募捐和征募赞助项目,都要经过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市私营企业协会核准。
八、加快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32.在市工商局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平台,与市政府信息中心平台及税务、金融、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并网,组成信用资源共享的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信用征信服务。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守信经营。
33.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市、区(县级市)先进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在纳税、年审、年检中给予相应的快捷、优待服务。
九、强化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维权和服务职能
34.市、区(县级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沟通个体、私营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提供信息咨询、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法律支援、政策宣传等服务;受理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协助政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35.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从过去单一国有经济的管理者向全社会各种经济成份的管理与服务者转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地方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召开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应邀请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6.市、区(县级市)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县级市)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7.加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的检查督促,并纳入全市党风建设检查范围,一起部署进行。对落实政策不力,服务差,个体、私营企业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8.市委、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发展快、纳税多、贡献大的先进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创造、形成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新水平的良好社会环境。
39.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主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大力提倡和实践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照章纳税,规范经营行为。
40.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市委有关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定,抓紧在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理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抓。依法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教育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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