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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规定,促进辖区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2011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规定,促进辖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及稳健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等级并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银行开展综合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定性准确、量化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对象是辽宁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
辽宁省境内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其他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开展综合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评价前应当以正式文件将综合评价方案向沈阳分行报备,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实施,并将评价与处理结果向沈阳分行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所属同一管辖地包含多层级分支机构的,人民银行选择最高层级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人民银行成立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或调整年度综合评价工作计划;
(二)审定综合评价方案、综合评价结果与处理结果;
(三)指导与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四)讨论决定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综合评价工作计划;
(二)拟定综合评价方案;
(三)拟定综合评价初步结果与处理意见;
(四)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行办公室是综合评价工作的日常协调办事机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评价项目和评分要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可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形势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对本部门具体评价项目和评分要点进行动态调整,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通过综合管理办公室告知被评价金融机构。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重大问题,对金融机构拟采取或已采取现场检查、约见谈话、行政处罚等措施,应及时通报综合管理办公室。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下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一)执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包括执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三)自身稳健经营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审慎经营等情况。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自身稳健经营情况等确定综合评价对象,部署本年度综合评价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末前统筹拟定年度综合评价工作计划,征求相关行领导和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开展综合评价,应当立项,拟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流程: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被评价金融机构名单,及时通知与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按实施方案与职责分工对被评价金融机构进行评分,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被评价金融机构的总体评价、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建议等;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整理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评分结果,并根据综合评价函数 计算综合评分,其中 为指标评分列向量 , 为指标权重列向量 。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分,拟定对被评价金融机构的初步评价结果;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价情况汇报,决定被评价金融机构的最终评价结果。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高于85分(含)为A级,75分(含)至85分为B级,60分(含)至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各等级含义如下:
A级: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自身稳健经营情况良好;
B级:基本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基本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自身稳健经营情况一般;
C级: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自身稳健经营情况较差;
D级: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自身稳健经营情况很差。
第十七条 被评价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
(一)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三)高管人员涉嫌经济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影响本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五)拒绝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或所报数据严重失真,造成较大损害性后果的。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将最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金融机构,并采取适当方式对最终结果进行运用。
(一)对评级为“A”的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评级为“B”的金融机构,指出不足,并帮助其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对评级为“C”的金融机构,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导其执行好各项法规政策;
(四)对评级为“D”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通报批评、限制或暂停相关金融业务等措施,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可以将评价结果与运用情况向上级行报告,视其情形可以向被评价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以及有关监管机构通报,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也可以结合评价结果并根据履职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专项或临时性执法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将通过业务数据系统对比、非现场质询、现场核验等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金融机构应当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综合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中应当遵章守纪,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大连市分局、辽宁省各中心支局和县(市)支局。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确定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综合评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评论

深邃灵魂的双眸

为什么金融机构不受此约束?

1天前

阿弥陀佛

综合地价多少钱啊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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