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预留产业用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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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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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预留产业用房的意见(襄办发〔2014〕11号2014年3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预留产业用房的意见
(襄办发〔2014〕11号 2014年3月3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1〕16号)、《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襄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就征收集体土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预留产业用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村集体经济发展应采取预留产业用房方式。预留产业用房方案应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区域位置和产业业态规划要求建设,最终预留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村民自治的办法予以确认。
二、预留产业用房可以是商业或者工业用房,预留标准按照同地段租金标准测算,产权归集体所有。但预留商业用房最高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或者预留工业用房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仓储用房比照工业用房。
三、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权益股份化,将预留的资产及存量资产折算成权益股份分配给村民,以村为平衡单位,采取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方式,村民所持股份流转方式可由公司章程确定。产业用房预留以产业人口为分配依据。
四、已批准实施且完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按原改造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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