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潭办发〔2006〕28号)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潭办发〔2006〕28号)
为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和工作网络
1.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参与,社区为主,多方配合,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由市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由市综治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并负责指导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3.在市城区各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组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4.在市城区街道(乡、镇)、县市城关镇和街道各居(村)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在服务中心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站长由居(村)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5.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工作经费来源:(1)由房产管理部门从收取的房屋租赁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2)由县市区财政从收取的出租房屋税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3)服务中心(站)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
二、落实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6.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综治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适时组织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
8.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公安派出所与出租房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9.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维护暂住人口权利,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广辟就业渠道,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暂住人口技能培训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11.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办理和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服务。
13.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落实,积极预防侵害学龄儿童受教育权事件的发生。
14.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5.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要加强宣传,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服务中心(站)代征出租房屋税费。
16.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17.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指导、组织、督查各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并及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更新;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收集有关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并代办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18.服务站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时上报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负责排查、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矛盾纠纷;查验《婚育证明》;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19.坚持日常清查和集中清查相结合,澄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关情况。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人口计生、地税、工商、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村)为单位,不定期搞好集中清查工作。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及时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20.信息采集要详细填写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详细填写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并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认真记入承租人登记表,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到98%以上,并全面核对,录入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
21.加强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符合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到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机构依法缴纳税费。对证件不全的承租人,责成其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加强和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实施有效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22.建立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由县市区综治委组织实施,实行四项制度:平时检查制,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不定期检查;季度通报制,每季度对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在工作滞后的单位召开整改会帮助改进工作;半年讲评制,半年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讲评;年终排名制,年终组织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3.严格兑现奖惩。对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单位,由市或县市区综治委或人口计生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流动人口和房屋管理工作,导致治安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严重刑事案件或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各级综治委、计生委按所属权限严格追究责任,包括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票否决”等。对在整治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市或县市区综治委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报相关考核机构作为当年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潭办发〔2006〕17号2006年5月9日)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实施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2〕2号2012年2月27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2013年2月27日潭市发〔201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强农村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为了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民生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民生档案工作目标和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意见(运办发〔2008〕37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