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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扶持中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创新
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在引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同时,注意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中小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项目,市财政资金给予大力扶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与国内外有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重点建设一批我市支柱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承担国家、省级产业结构调整或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给予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配套补贴200万元、100万元。(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办理)
第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市财政企业技改扶持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改项目。降低技改扶持门槛,修改完善《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贴息申报要求的注册资本100万元降至5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500万元降至200万元,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贴息扶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办理)
第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大学园区资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自主创新体系。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并积极争取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等办理)
第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开展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培训和考察项目,引导中小企业逐步克服初创时期小作坊式的家族管理的弊端,逐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做强做优做大奠定体制基础。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度。扶持中小企业按业务领域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金融办等办理)
第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上述项目,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财政局等办理)
二、促转型
第六条 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积极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支持我市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液)等加快产业升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办理)
第七条 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从“小、散、弱”转向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我市“4+4+1”园区整合工作,突出园区产业特色,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积极申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争取省经贸委扶持三灶医药、香洲打印耗材、平沙游艇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第八条 促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品牌经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代工型中小企业自创品牌,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自主品牌结合起来。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同样奖励;对我市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以及珠海市的重点出口品牌企业给予奖励。(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第九条 促进中小企业开发多元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包括国内市场和海外新兴市场。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商贸活动,支持我市优势特色(如医药、打印耗材、节能等)行业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给予资助,同时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财政安排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对一般贸易出口增量部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等办理)
第十条 促进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对于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现代物流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工商企业向服务型中小企业外包物流和研发业务。围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带动力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项目,建立本市实施现代服务业项目示范单位,并争取列入省级实施现代服务业项目示范单位。(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地税局等办理)
三、破难点
第十一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每季度举办一次银企交流会,推进银企合作交流。(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二条 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市政府对创新金融产品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积极争取参与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工商局、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运用我市建立的“四位一体”(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共同参与)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市财政近期将“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增加到6000万元,每年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解决10亿元左右的贷款。对该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最高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金融办、珠海银监局、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对业绩突出、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下调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加强信用担保协会建设,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积极拓展资本市场。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和《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十强百优”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市财政根据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分别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帮助出口企业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及融通资金。该类融资项目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对一年期内的保费最高给予20%的补贴。(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经贸局、财政局等办理)
四、减负担
第十七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8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近期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以及省地税局出台的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8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抓紧落实我市近期出台的包括财政、外贸、中小企业、房地产、招商引资、就业等6个方面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地税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等办理)
第十八条 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严格执行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等,尽最大可能减轻企业负担。(由市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分别牵头,会市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办理)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开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办理)
五、上增量
第二十条 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大力扶持和促进本地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以扩大内涵的增长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经济总量。根据拟出台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拟创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给予办理证照费用补助,提供创业人员社保费资助等。完善重点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建设,将占地少、用工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型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统计入库。提升市、区、镇三级中小企业初创代办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一条龙”服务。(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我市的地域优势和环境优势,重点针对欧美、日韩开展先进制造业招商,针对港澳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针对长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开展对内招商。落实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制度,项目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奖,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奖,对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等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总部经济。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吸引世界500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设立经济总部、研发中心和服务外包基地。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贴。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建设我市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高级商务区,打造总部经济基地。(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办理)
第二十三条 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围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展产业招商。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材、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办理)
六、强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的绝大多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各职能部门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发展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上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中小企业工作议事协调会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面临共性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市各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以市、区、镇(街道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要不断完善融资、技术、培训、市场拓展、信息等5大服务平台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需求。建立全市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中小企业广东珠海信息网”,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形成网上服务平台。市财政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推动全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全程服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由区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吸引其战略合作伙伴或配套关联企业的投资。对目前在谈的引进项目和增资扩产的项目,要逐一清理,建立台账,实施“一对一”的服务,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和尽快建成投产。(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中小企业的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起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市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经贸局等办理)
七、保稳定
第二十八条 发挥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的主体作用。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对成功创业的项目,可按实际采用人数和吸纳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中小企业经营预警监测机制。充分利用市、区、镇(街道办)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生存状况预警机制,建立重点企业月报制度、困难企业跟踪制度和关停企业及时上报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各区经贸局等办理)
第三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机遇;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发展信心。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集中放置于本部门网站的显要位置,公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程序,明确许可条件,承诺办理时限,提高政务效率。(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各有关部门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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