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轻地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5]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轻地方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压力,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重庆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2006年军队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4〕23号)规定,现对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经部队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接收管理。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管理。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其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和地方补贴。各(自治县、市)军转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并将统计情况及时上报市军转部门,以此办理有关人员退役金的停发手续。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购房者,可优先租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部门的一套(间)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其安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源。如安置地区确实无法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凭其安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住房。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渝转组〔2002〕1号)规定执行。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经济实体时,可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个人额度为3000―20000元;系合伙经营的,按吸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人平20000元计算,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元。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企业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由市人事局统一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监督指导培训工作和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培训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由市军转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不足部分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负担。对参加培训3个月以上并获结业资格者,由培训院校(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其课程(专业)成绩3年内在培训院校接受继续教育时,承认已学习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工作安置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同等对待,纳入计划一并安排。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就近入学,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其未就业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聘用。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录取时给予照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成人高校本、专科层次,可享受“全国先进”和“全国劳模”待遇,经市招办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可提供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
1.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的;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其他政策仍按渝转组〔20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委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0号)国务院军队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一九八七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09]7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