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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淄政发〔20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淄政发〔20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完善金融组织和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和转调创新的支持作用,按照中央、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充分发挥银行业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深化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鼓励支持驻淄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直贷项目和单列指标,扩大对全市的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释放流动性,增强信贷投放能力。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实现金融资本支持发展方式的多元化。依法做好土地、房产、股权等重大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释放市场主体的资产抵质押能力,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改进抵质押贷款办法,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开展提升融资功能试点,逐步提高抵质押贷款占信贷总体规模的比重。探索不良贷款批量化、市场化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腾挪信贷增长空间。健全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政银企合作平台,强化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及时有效对接。充实市和区县两级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其中市级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二)大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对首发上市融资企业(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募投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批量转板对接机制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合培育机制作用,推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合作。规范规模以上企业公司制改制,力争5年左右,全市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先决条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积极推进债券融资。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高债券融资规模。争取债券类创新产品在我市先行先试。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沪深证券交易所、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发行私募债券、集合债券等各类债券。通过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措施,为债券发行企业提供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
(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创新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对接省级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充实完善企业项目库,提高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各类基金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机构。支持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推进私募市场建设,创新私募债券、私募股权等私募产品。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五)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建立保险资金运用服务机制,充实完善投资项目库,强化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对接,为保险资金投向重大基础设施、地方发展基金、保障性住房、养老健康产业等领域开辟有效渠道。鼓励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各类普惠保险业务和新型险种,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积极发展期货和大宗商品市场。积极引进高水平的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与期货交易市场的对接,立足我市优势产业设立现货交割库。支持我市期货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资本实力和行业地位。发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有重要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定价中心。支持企业利用期货和现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七)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做大做强。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全省性的股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交易。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与经济园区共建企业培育孵化中心。依托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股权、债权、信贷、信托、基金等多工具联动的融资服务体系。对接齐鲁股权普惠融资种子基金,推动托管挂牌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对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股权众筹、私募债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满足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八)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银行化改革,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完善齐商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组建淄博市金融控股集团,整合现有国有资本投资的金融资源和相关资产权益,搭建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九)培育壮大地方金融组织。争取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设立试点,支持优质企业申办或参与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融资租赁等类金融组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抓住政策机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盘活信贷存量资产,挖掘信贷增长潜力。加大预期收益稳定的市政项目、建设开发类基础性资产列入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计划争取力度。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实施资产证券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一)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发展。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体系,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支持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各类组织及自然人组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序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权、债权等相关资本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交易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十二)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支付、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积极开展产品、技术、服务、管理和模式创新。对接大型互联网金融和电商企业,支持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供应配送基地、后台中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招商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服务能力。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保障,积极利用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等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关键环节给予信贷支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促进消费升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加大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指标倾斜力度,健全完善风险补偿和风险缓释机制,激发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扩大股权、债券融资。健全小微企业担保体系,有效降低反担保要求和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五)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合力。强化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平台,探索开展大棚、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有效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挂牌或利用债务工具开展直接融资。对支农信贷服务实行增量奖励和风险补偿,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进一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六)优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服务,规范经营,全面落实减费降率各项政策。严格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审计、评估、登记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综合授信贷款,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实际在授信额度内自主决策信贷资金的使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开展续贷、循环贷款业务,严禁随意或恶意抽贷、压贷行为,对恶意抽贷、随意提高融资价格等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和通报约谈制度。做好信贷资金过桥服务,每个区县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贷款银行同意后,依据企业申请发放转贷应急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区县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给予调度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金融业发展的监管与服务
(十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协调互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地方金融监管力度。按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牵头协调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健全金融统计分析制度,逐步将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监管系统实现线上运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整合信贷融资、纳税缴费、劳动社保、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各类信息资源,搭建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为补充的市域征信服务平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人惩戒力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十九)防范、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金融风险监控平台,加强金融风险预警。落实区域性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债权银行和出险企业为主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债权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风险化解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做好金融业发展服务保障。加快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大金融招商工作力度,对金融机构入驻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大力引进金融业转型发展所需的高端、紧缺人才,并享受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建立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制度,加强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提高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造地方金融品牌,保持与各类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金融产品推介、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上市推介、金融信息发布等活动,增强地方金融知名度和竞争力。做好金融宣传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增强信用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商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对金融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提高统筹金融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及时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不断提高金融业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金融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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