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小微企业是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标和保障措施
1.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和覆盖面“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对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行单列,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计划落实,逐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和覆盖面不低于上年水平。(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2.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专项资金,以上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度超基数10%以上部分,按照3‰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三个不低于”考核目标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当年该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补充或单独成立辖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发展倾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3.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处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申报受理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抵质押品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支持。(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
4.强化货币政策引导和责任考核落实。围绕“三个不低于”目标,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力度,将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管理政策调控的重要依据,对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对任务目标完成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监管容忍度,在机构布局、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考核任务目标完成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窗口指导,控制或停止发放再贷款、再贴现。(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5.建设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推出扁平化、批量化、流程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齐商银行、农商行、农信社及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地,明确市民银行、社区银行的市场定位,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村镇银行,争取3年内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对接国家相关政策,探索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6.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托管信息发布、综合展示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到中心挂牌交易,参与企业综合展示平台展示,通过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银行集合授信、发行私募债等多种方式实现多元融资。大力支持创新型企业挂牌交易,积极推动各类科技型小微企业到中心托管挂牌或发布信息,优先推动中试基地产业化企业和孵化器项目挂牌,实现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利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这一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发展各类金融要素机构,为推动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金融办、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负责)
7.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支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规范运作,有序对接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引导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合理流动。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并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式
8.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支小扶微金融服务意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市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政策,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推动开办商业保理、订单融资、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创新开办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推动贷款方式由单纯的重抵押、重担保向抵押、担保、信用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具备承销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向常态化发展,将资产证券化腾挪出的信贷资源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支持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9.拓宽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转让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抵(质)押贷款方式,提高小微企业的申贷获得率。(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小微企业上市与债券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小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加快建立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双向“转板”机制,打通挂牌企业“转板”通道,提高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等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引进发展并购投资基金,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引导和支持股权资本、创业资本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并依法落实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11.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注资、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面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具备条件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大“助保金”资金池,扩大资金池覆盖范围,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工程”,为银行增加对“重点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授信提供安全屏障。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关系,健全完善合作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12.发挥好保险机构和各行业协会在增信方面的作用。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简化小微企业投保理赔服务流程。各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内企业实施联合增信,推动加强行业内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环境
13.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微企业推介、金融创新、风险补偿、通报考核等方面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名单附后)
14.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扣除上缴上级部分后,对市及以下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小微企业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小微企业产权价值评估,逐步建立完善产权流通市场。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征税,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规范担保机构收费定价行为。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和不正当竞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与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用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公示系统,开展“征信+评级+信贷”一体化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加大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力度,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务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和融资顾问等服务。(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本意见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淄博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刘 晓(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王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胡希德(市金融办主任)
张光森(市人民银行行长)
陈保君(淄博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
赵悦杰(市委经信工委副书记、调研员)
臧金强(市科技局副局长)
董 博(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霜秋(市农业局副局长)
程荣臣(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大力(市商务局副局长 )
薛仲联(市金融办副主任)
范立玉(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张在峰(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德森(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 洁(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宋海澎(淄博银监分局副局长)
项海涛(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13〕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办发〔2013〕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3〕131号2013年09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