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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2004年2月27日建办[2004]33号)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一、
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2004年2月27日 建办[2004]33号)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确保社会稳定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接待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群众上访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
部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部分管副部长为组长,办公厅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协调工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建设部处置群体上访事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成员随着职务变动自动调整。
三、处置要求
1.带着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认真听取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对合理的要求,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对无理取闹的,在说服教育无效时,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果断处理。
3.部办公厅信访保卫处(以下简称信访保卫处)要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建立每日台帐,逐一登记,定期分析。
4.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接待的同时,信访保卫处或有关司局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地方有关部门应派得力人员尽快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尽早返回本地妥善处理。
5.对工作难度大的群体性上访人员的接待处理,要制订处置方案,报部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安排接待。
四、处置方法及责任单位
1.群体性上访接待工作由办公厅统一协调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简单的、政策明确的由信访保卫处解答;复杂的、政策性较强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有关司派人解答;对于人数多、难度大的群体性上访人员的处置方案,要向部领导小组报告。责任单位:信访保卫处。
2.涉及拆迁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住宅与房地产司解答;
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人事教育司解答;
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质量安全司解答;
涉及市政工程水、气等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城市建设司解答;
涉及规划问题的,由信访保卫处商请城乡规划司解答。
3.对扬言采取恐怖或过激行为,或到敏感地带聚集闹事的,或在部信访办、部机关办公楼前采取过激行为的,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通报。责任单位:信访保卫处。
4.上访人员围堵部机关办公大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时,由机关服务中心通知物业公司维护好现场秩序,耐心劝说,请上访人员依法到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行政处。
5.如遇上访人员突发重病,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应立即派人协助。如在接待场所发现一般病情病人,信访保卫处要及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派人到场检查处理。责任单位:信访保卫处、机关服务中心卫生处。
6.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需要用车时,由机关服务中心车队负责提供。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车队。
7.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急需费用时,由办公厅财务处先行支付。责任单位:办公厅财务处。
8.群体性上访情况要每周综合一期信息专报。由信访保卫处于每周一报告上周情况。主送:本部领导,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司局长。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信息,要随时报告。必要时,经部领导审核后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信访局。
五、建立初访责任制,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工作
建立群众初访责任制,对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十分重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群众初访责任制。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提高对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凡属初访时能够解决的问题,因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力造成再次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的,要建立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工作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附:建设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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