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教直[2006]12号)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等中医药教育的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直[2006]12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等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建设,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经教育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商,就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旨在促进学校适应国家医药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整体办学实力,充分发挥学校在中医药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使之成为我国中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教育部将全面支持北京中医药大学建设,支持学校深化各项改革,在校园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越的条件和政策支持。教育部在正常经费投入之外,根据“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需要给予学校相应的经费投入和支持,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使之成为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特色学校和“窗口”学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把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医药行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的重要依靠力量,对其改革、发展和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以及执行中医药“政府间合作协议”等方面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予以积极支持。
四、北京中医药大学在制订长远规划和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国家医药行业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中医药领域拔尖人才的培养输送、高层次学术交流、新技术创新的基地,为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
五、建立共建的协商议事机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北京中医药大学适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协商,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教直[2006]12号)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等中医药教育的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教直[2007]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教直[2007]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教外[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共建兰州理工大学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共建兰州理工大学的意见(甘政发〔2017〕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有关司(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司(局):为深入贯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