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1990年7月7日能源教(1990)629号)加强实践性教学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由于多方面
能源部关于部属
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7日 能源教(1990)629号)
加强实践性教学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毕业生素质的提高。这种情况已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且要求各部门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贯彻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为学生深入基层,接触社会,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实习中的具体问题。为了把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搞好,现做如下规定:
一、部属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实习任务,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接收实习的单位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在领导班子中确定一人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办理具体事务。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干部和工人承担实习的业务指导;选派有关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生产纪律教育。保证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都得到具体落实。
三、按收实习的单位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学生实习的基本条件。对时间在15天以上的实习,要让学生在技术干部、工人的指导下,进行岗位实习,要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供应最基本的劳保用品,保证一定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要搞好实习大纲、实习工作条例、实习生守则、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和标准等文件建设,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应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基础上,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力争在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内安排。对实习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及工期有特殊要求,需要跨电网实习时,需经学校说明理由,报部审核,由部在每年年底下达第二年跨电网实习计划。
六、学校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学人员,担任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实习任务,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要制订理合班的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鼓励教师乐于承担此项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实习指导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特别是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严重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八、学生实习期间,要自带行李,接收实习单位要免费提供单身宿舍或空闲房间,以解决住宿问题。如需住招待所只能住一般房间,从简安排。对于实习经费,要执行财政部、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没有新的规定前,各接收实习单位可暂按以下标准收费:管理费每人每月8元,培训费每人每月10元,招待所住宿费每人每天1.5元。此外,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管理费主要用于食堂搭伙费和炊事人员酬金,培训费主要用于带教人员和讲课人员酬金。

评论

「淺誯ミ梛塅啨

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解释的决定(下)

2小时

歲月流逝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关于部属电力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若干规定(1990年7月7日能源教(1990)629号)加强实践性教学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由于多方面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2010修正)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1991年9月11日鲁政发〔199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