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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

公安部印发《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适应武警部队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培养部队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根据国务
公安部印发《武警部队院校面向
部队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武警部队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培养部队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理顺武警部队院校管理体制的请示》精神,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管理办法,结合武警部队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12月12日
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理顺武警部队院校管理体制的请示》
精神,为加强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入学新生质量,培养部队建设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内部招生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招生。
(一)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审批并下达武警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制边防、消防、警卫系统年度招生计划;审定并颁布招生考试复习大纲,领导命题、评卷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工作;组织边防、消防、警卫系统院校的录取工作。
(二)武警总部负责编报武警内卫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写招生考试复习大纲;组织命题、评卷工作;负责武警内卫部队院校的录取工作;管理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武警森林警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组织当地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评卷等工作,并提出初审录取意见。
(四)武警部队院校负责按计划录取新生,按照《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审等工作。
第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是武警部队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武警部队事业,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和优秀战士。
第三条 报考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本人自愿报名,组织审查推荐。
第四条 报考武警部队院校的考试科目:
(一)报考大学本科、专科考试科目:干部考生考政治、语文、数学三科;战士考生,理工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六科,文科类考政治、语文、数学、军事理论和外语五科。
(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考试科目: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和外语六科。初级指挥学校考政治、语文、数学、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五科。
第五条 统一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10日至14日。
第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认真坚持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看考生的总成绩,又要参考与其所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第七条 照顾录取按国家教委、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和其他原因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名招生机构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工作在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九条 在招生工作中,对违反招生政策或规定者,参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武警部队院校包括武警部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初级指挥学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国家教委备案,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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