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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