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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