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组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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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占地应当依法对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如果不补偿,可收集权利人享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材料、将相应情况向当地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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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详情:于2020年3月28日下午,因小区无法停车和门卫沟通时手指了对方堆积在小区的2*2的纸壳,对方在4楼自家阳台伸出头来辱骂并冲下楼来殴打,对方下来推搡我,女儿闻慧上前推倒蔡勇,蔡勇及郭新宇同时上来打女儿,我侄儿张强上来拉架,被郭新宇打了一拳后,出于自身反应将郭新宇打了一拳后,压制在汽车上,造成郭新宇轻伤二级(郭新宇戴眼镜,颧骨位置有伤口)。2020年12月庞公派出所将张强羁押在案,并认罪认罚。案件情况反应:1、受害人郭新宇于2020年4月1日出院在襄阳庞公派出所录口供,阐述方式案发现场情况,口供中所述一个人打及如何打的,和侄儿张强所述一致,同时在庞公派出所多次开展了调查,于2020年8月将张强作为在犯罪嫌疑人发起网上追逃,郭新宇一家见派出所未逮捕到张强,并与2020年9月份更改口供;2、2021年3月找来人证田明方,证人是否在案发现场?3、2020年12月庞公派出所将张强羁押在案,张强已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9月10日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4、2021年5月23日事隔一年后,襄城区检察院凭借更改的口供述杨诚手持利器将其致伤及所谓的证人指认杨诚手持利器将郭新宇致伤,作为唯一的证据,将杨诚进行逮捕。5、杨诚被无辜逮捕后,本人多次递交材料至省督查组、襄城区检察院、派出所均无音讯,并于2021年6月、7月先后多次找到检察院张伟检察长、张皎月检察官反应情况,被告知受害人控告,杨诚以利器致其受伤,本人多次提供线索并恳请检察院、派出所调查还原事实。6、申请现场所有人取证;包括我的口供,未采纳,虽然作为近亲,证据力度且不说,但既亲属也是现场目击证人,至少可以综合审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7、申请调阅报警电话,对方冲下楼实施殴打,是女儿闻慧拨打的报警电话;8、申请再次对伤情鉴定,到底是什么造成的?郭新宇受伤人常年带眼镜,是被张强用拳击导致受伤,并非用利器所致,且第二次伤情报告为脸部受伤为轻微伤。再次证实杨诚并未对受害人有过任何伤害行为。9、对方伤情鉴定报告为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如何为两人所为?并提交书面申请书递至襄城区检察院张伟检察长及襄城区庞公派出所。张检察长表示先逮捕后侦查郭新宇到底怎么受伤,让耐心等待,会还原事实,秉公处理。2个月后,2021年8月案卷再次递交襄城区检察院后,我方律师阅卷后,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将100多页卷宗,有疑问之处全部标注,垦地检察院领导认真审查,襄城区母姓检察官及张皎月检察官以双方矛盾未化解,多次要求我们与对方达成和解(赔偿对方高额赔偿金20万)且认罪认罚,检察院张皎月、母检察官于2021年9月1日再次要求我们对没有做过的事情做认罪认罚,和对方达成和解,并以杨诚在案发现场为由,如果不和解依然会递交法院,并表示检察院审理无误,绝口不再提杨诚用利器使其致伤。如何维权,目前还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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