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早上,来自天津的张女士驾驶天津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张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交警认为张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张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问题:1.本案例中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2.本案例中的行政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提及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相似问题解答
热心律师
律师最新回复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