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3日13点50分许,原告倪彦钊驾驶鲁BAH2359号新能源汽车,沿临清市银河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涵洞口时,因被告管理维护的道路出现凹陷,导致原告车辆轮毂及轮胎损坏。事故发生后,临清交警大队事故科于2025年05月28日出具证明,证实2025年05月23日13点50分许,原告倪彦钊驾驶鲁BAH2359号新能源汽车,沿临清市银河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涵洞口时,因被2025年05月23日13点50分许,原告倪彦钊驾驶鲁BAH2359号新能源汽车,沿临清市银河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涵洞口时,因被2025年05月23日13点50分许,原告倪彦钊驾驶鲁BAH2359号新能源汽车,沿临清市银河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涵洞口时,因被因道路坑洼导致轮胎受损
相似问题解答
热心律师
律师最新回复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