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胜诉执行异议之诉后,法院作出对标的中止执行裁定。二,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受理并作出了判决,即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在房产证标明比例确认被执行人占有的份额。三,我们作为标的共有人及被执行人不服,认为申请执行人己放弃对标的继续执行的权利和机会,不再享有对标的房屋提出代位析产的权利。依据是法释[2022]11号,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中“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四条。四,但是执行法院并没按上述程序和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解除标的的执行措施,而且受理并作出了判决,我们感到匪夷所思。执行法院依据的是《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二条,称有权对标的实施执行措施。我真的搞不懂!
经济纠纷云南 昆明2024-04-28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