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甲于2020年10月21日在网上商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专营店购买30桶糖果,付款3360元。2020年10月25日,甲再次在该店购买50桶糖果,付款5600元。甲分月2020年10月25日,10月28日收货。甲在第二次购买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逐涉产品(糖果)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甲于2021年1月21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购物合同;判令A电子商有限公司向甲退还购物款8960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89600元。资料来源:根据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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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