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通知交房,经业主验房由于房屋结构及质量原因要求整改完好收房。经整改后业主同意收房,物业以缴纳收房之前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并多次催促缴纳交房之前及物业公司拒绝交房之后物业费。做为我们业主方应如何维护我方一切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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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48106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还明确,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并非只要存在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就能拒绝收房。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业主才能拒绝收房。此时业主提出异议未收房的,不能认为房屋已经交付,物业费也就不属于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回复于 2023-06-26 11:35: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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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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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