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离婚协议约定住院由男方永久居住,男方依协议居住18年。现女方反悔要自己住,且以所有人身份要男方搬离。此房产是双方婚姐存续期间女方福利分房所获得的房产,依惯例登记在女方名下,实为共同共有之房产。请问民法典颁布后永久居住的约定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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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