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22年8月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22年12月31日交房。今天开发商(12月20日)以短信通知我因疫情影响,房子将延期至5月31日做好交付准备,具体交接时间待定。我有以下疑问:1:开发商是否应该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延期,而非一条简单的短信?2:原则上疫情影响延期不应超过90天,现在已超过,开发商是否应该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且业主是否应该获得相应赔偿?关于赔偿,合同里有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延迟90天内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天赔偿,90天外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天赔偿。现已无封控等因素,国家亦未启动相应卫生事件响应,是否还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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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最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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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