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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解释第24条规定解读

经济纠纷云南 昆明2024-03-2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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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1)《行诉解释》第53条;(2)《行诉解释》第59条;(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2)《行诉解释》第58条。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6、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原问题:《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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