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医疗纠纷 > 咨询详情

医疗事故,在患者和家属不知情的手术室更换主刀医生,导致病人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医疗纠纷陕西 咸阳2024-05-14 21:20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属于医疗过错,需要做个医疗过错鉴定。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请参考:医疗事故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方面055110/yl/5/115 原问题:《我想起诉医院手术中出现过错造成病人一个月昏迷不醒》
    回复于 2022-12-15 21:23:02

相似问题解答

病人家属怀疑是由于医生病情处置慢导致病人死亡

(1)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和私自服药; (2)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增加活动; (3)全麻醉手术擅自进食发生受损中或手术后呕吐反流致患者死亡; (4)术后过早进餐;隐瞒呼吸道吸入异物的情

你好,患者家属怀疑农村诊所医生输液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怎么证明

怀疑医疗事故找医院赔偿,如果走法律途径,必须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执行。 首先要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

医疗纠纷咨询,主治医生和病人家属沟通记录可以写别的医生吗

病程记录以及抢救记录是不允许给病人看的,出院后或者死亡后有医生给开出院小结或出院通知单以及死亡记录。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情况特殊,需要由律师向法院申请查看病程记录及抢救记录以及复印。 原问题:《住院医疗病程记录及抢救记录是否可以向患者家属透露及

医生消极治疗导致病人死亡。

医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第3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得知,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执业资格的医

患者和医院医疗事故

民事上的责任承担,是按照过错原则来判定的。但是,对患者的赔偿,首先由医院承担,因为医生不是对患者侵权的顺序责任人。对于该损失如何在医院和医生之间消化,首先有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其次根据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再次就是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分担。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