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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措施不当,导致村民意外身亡

损害赔偿甘肃 平凉2024-05-0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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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主持人:我们分析一下,首先这三个被告当中,挖坑的人他是否要承担责任?嘉宾:《民法通则》明确地规定,施工人在公共场所、在道路旁、通道上挖坑或者是修缮地下设施,应当设置一些警示的标志,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此案子当中,施工人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小孩溺水身亡,作为施工人他要承担曹阳的死亡的赔偿责任。主持人:我们再来看这个第二被告,土地承包者,如果这个坑不在这一家的承包地上,那当然跟这家就没关系;但如果说最后证明这个坑确实就在这家的承包地上呢?嘉宾:土地承包人本身也具有一种法定义务,他应当预见到在这个土地上如果挖出这么巨大的坑的话,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土地承包人应当采取同样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警示措施。主持人:很显然,承包人在此并没有尽到这种法定义务,对于曹杨的死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村委会呢?嘉宾: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应当是这个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的代表,它一方面具有权力来管理这个土地,同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对他人可能产生的这种人身的危害,保障村民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此案中,村委会应当因其不作为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持人:在本案当中,除了挖坑的人、土地承包者、以及村委会这三方之外,还有没有人能够对这件事情承担一定的责任?嘉宾:曹杨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民法上已经构成了无因管理,也就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进行救助”,所以曹杨的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作为被救助人孙明及其父母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这里,孙明和他的父母要承担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因为在本案当中,曹杨落水身亡确实不是因为孙明的过错而造成的。 原问题:《今日说法:大坑坑了谁,帮我分析下案例,民法角度,重赏》
    回复于 2022-12-24 0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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