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某机械厂A2022年1月经介绍人李某介绍,向某鞍山市铸造厂B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22年2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李某好处费2000,A厂向李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李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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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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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