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琼士康公司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明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工作地点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从琼士康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此外,小明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9月24日,琼士康公司做出将小明工作地点由岳阳市调整到怀化市的决定,小明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2020年10月9日,琼士康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小明发出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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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