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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徐某某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春节期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前放假4天。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后双方因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提前放假的4天已折抵了徐某某未休年休假,不应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春节提前放假部分应折抵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放假前有向职工明确相关假期将用于折抵未休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对徐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企业存在哪些风险?

合同纠纷海南 三亚2025-12-22 20:41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
    回复于 2022-12-24 16: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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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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