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到期后签订延期补充合同继续服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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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是不是贾某在2004年12月后没有缴纳过任何租金?而现在D集团要向贾某收费?这涉及到的几个问题:1. 如果该市场的所有权是a公司,那么在该产权没有转移之前,a公司有权签订3年租期的合同;2. “买卖不破租赁”。a公司通过拍卖行卖这个市场,贾某如果知情而没有去竞拍买,那么贾某放弃了其优先购买权。但是,a市场与贾某的租赁合同,对于贾某来说,却仍然有效!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市场的产权人在04年12月后变为D集团了,但不影响3年期的租赁合同效力,D集团有权按照原来的合同收租,而贾某应该按这3年期的合同交租!3. 至于07年11月(3年期合同到期)后,D集团允许贾某继续承租,那么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贾某和D集团之间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D集团可以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收取租金,同时D集团随时有权提前合理的期限通知贾某解除这个租赁关系!依据是:《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原问题:《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的法律问题》回复于 2022-10-27 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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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