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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女子抚养,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广东 佛山2024-05-05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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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抚养权取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合法权益出 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 判实践,提  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  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 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  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  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 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  抚养该子女。  9、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权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原问题:《离婚女方怎样获得抚养权及财产分配》
    回复于 2022-11-23 03:02:24
  • 崔常山律师
    月帮助38903
    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咨询,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可以给你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回复于 2022-10-23 08:42:5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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